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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非屬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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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2款規定,係屬盈餘分配性質,不能直接列報費用或損失,從所得額中減除。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將按季在大陸地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50萬元,列報稅捐費用並自所得額中減除。經查該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置代表處,依據大陸稅法規定應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結清應繳應退稅款。該代表處在大陸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2款規定,性質屬盈餘分配,非屬費用或損失,經本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款42.5萬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得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甲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置代表處係為了協助處理當地事務,並無營利行為,該公司既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入國內所得課徵所得稅,並未增加國內應納稅額,因此,在大陸地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50萬元,不能自其應納稅額中扣抵。 本局再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稅捐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楊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0 #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 #記帳費優惠 #記帳報稅 #工商登記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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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自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納稅者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每一申報戶可以減除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扣除)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果低於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者,兩者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107年5月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一家6口(夫妻、扶養2名子女、父母均未滿70歲)雙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106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99.6萬元(16.6萬元x6人=99.6萬元),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96.4萬元(免稅額8.8萬元x6+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x2),得申報基本生活費差額3.2萬元(99.6萬元-96.4萬元)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局呼籲,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己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150) #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 #記帳費優惠 #記帳報稅 #工商登記

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電子勞務價款,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請儘速自動補繳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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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近年網路交易快速蓬勃發展、行動裝置普及與支付系統多元建構,財政部於107年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針對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提供明確合理及簡化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我國來源所得規定,以期建構公平、合理及簡化之網路交易課稅制度。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4年5月5日訂定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及上開107年1月2日令釋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電子勞務予我國買受人,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呼籲,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給付價款時,無論金額大小皆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請儘速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未(短)扣之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自原應繳納扣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未(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請國內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 )「境外電商課稅專區」下載查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小福國際記帳士事務所 #記帳費優惠 #記帳報稅 #工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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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一例一休實施後,員工的加班費增加了企業的薪資成本。財政部為了鼓勵企業主落實勞基法政策,推出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純益率打九折、執行業務者費用率加 10% 的稅負優惠,不過適用條件及相關文件的準備仍須留意。 因施應勞基法一例一休(周休二日)的實施,增加了企業的薪資成本,財政部日前指出,為了鼓勵雇主落實勞基法照顧員工權益及合理反應該制度對於人事費用之影響,全年收入3,000萬元以下,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符合條件並備齊資料者,其適用的純益率可按106年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的九折計算,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約可較以往省下10%的稅額。執行業務者採費用率核定者,亦有稅賦優惠,費用率可加 1%。 擴大書審純益率九折適用條件 財政部日前發布「10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實施要點),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如果因周休二日新制,增加薪資成本而降低帳載結算純益率,符合下列二條件者,在向稅局申報時檢附「106年度受勞基法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其適用的純益率可按 106年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之 90% 計算: 1. 依法為員工投保勞保及健保; 2. 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該分析表中,須載明 106 年度較 105 年度增加之員工人數、薪資費用、加班費、勞健保費用等項目。同時還要勾選是否達到上述兩規定,及是否備妥受影響之成本費用相關資料,以備稅局調閱審查。 不過,對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來說,由於其規模較小,可能無能力備齊帳證,其課稅所得亦是由收入乘以純益率而得,若要適用符合一例一休的條件獲得純益率打九折的優惠,必須要有薪資費用、加班費等紀錄,而對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來說,提供這些紀錄雖並非帳證,但實務上部分營利事業薪資資料並不確實,因此並非所有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均有能力享受優惠。 分期按時繳稅 仍可適用擴大書審 106 年擴大書審實施要點的公布還有一個重點,營利事業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所得稅,可以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經核准後每一次繳款均按時繳納者,仍可以適用擴大書審以純益率計算所得。 執行業務者費用率加1% 適用條件因一例一休增加薪資成本,同樣可獲得稅負優惠者,除了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之外,日前財政部公布綜所稅 106 年度各類所得之相關標準,其中執行業務者的費用率加 1%。適用優惠時,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