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電子勞務價款,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請儘速自動補繳補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近年網路交易快速蓬勃發展、行動裝置普及與支付系統多元建構,財政部於107年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針對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提供明確合理及簡化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我國來源所得規定,以期建構公平、合理及簡化之網路交易課稅制度。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4年5月5日訂定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及上開107年1月2日令釋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電子勞務予我國買受人,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呼籲,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給付價款時,無論金額大小皆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請儘速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未(短)扣之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自原應繳納扣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未(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請國內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下載查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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