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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解散清算,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清算完結,應依規定期限辦理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 清算 完結者,應依規定期限辦理解散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說明,基於簡政便民,當營利事業解散時, 解散年度的當期 決算 所得額不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至於解散年度之前1年度盈餘應否申報,應視營業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而定, 若辦理清算完結日在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則可免辦理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如果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仍應依規定期限辦理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果營利事業在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其解散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時限,係依清算完結時點而定。如果營利事業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即解散日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者,則應於清算完結日前,併同清算申報辦理解散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若在解散日次年5月31日前仍未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解散日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期間內單獨辦理解散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 108年5月底解散,其108年度1月至5月當期決算所得額無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至於 107年度的盈餘,如果該公司在108年12月31日前已經清算完結,亦無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但 如果該公司在109年1月1日至同年6月1日(法定申報期限屆滿日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間辦理清算完結,其107年度盈餘應於清算完結日前併同清算申報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 如果109年6月1日前仍未能辦理清算完結,該公司應在10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日申報期間內單獨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時,有關未分配盈餘申報事宜,應留意相關申報時限及申報內容,以確保租稅權益。 (聯絡人:大安分局林課長;電話02-2358-7979分機350)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零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每年都有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異常。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方式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 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營利事業如欲瞭解所經營行業之108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t.gov.tw /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申報資訊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一、申報資訊(三)各業類標準4.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查詢。   該局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 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營業人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屬外銷貨物或勞務而加收延遲付款之利息,則可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 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因此,營業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與國內乙公司,因乙公司延遲給付貨款,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加收利息4.2萬元(含稅),係屬甲公司銷售貨物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倘營業人係外銷貨物或勞務,因國外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可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例如甲公司外銷貨物與國外丙公司,丙公司因故延遲付款,甲公司依約向國外丙公司收取利息5萬元,甲公司可憑外匯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因買方遲延付款而對其加收利息,仍屬銷售額範圍,營業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而涉及違章情事。 (聯絡人:審查四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