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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所留存的電子郵件信箱,如變更或停用,請主動更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民眾向境外電商註冊登記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倘有變更或停用,亦請主動告知,以免影響雲端發票中獎時之兌領獎權益。   該局說明,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爰以民眾向境外電商註冊登記留存的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的載具,倘民眾中獎時,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會寄送中獎通知到該信箱通知民眾,如果該電子郵件信箱已變更或停用,未主動告知境外電商,則民眾將無法取得境外電商開立的雲端發票,亦無法接收到整合服務平台寄送之中獎通知,影響中獎權益。   該局指出,當民眾以提供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儲存的雲端發票幸運中獎時,整合服務平台會寄送中獎通知至民眾消費時留存的電子郵件信箱(有時整合服務平台的信件可能會被歸類至垃圾信件,請民眾注意檢視)。兌領獎金方式有二,如民眾已將提供給境外電商的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載具,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或於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金融機構帳戶,中獎獎金將存入該帳戶;如民眾尚未將載具歸戶,可點選中獎通知信內之連結,取得整合服務平台發送之一次性密碼,持此密碼(48小時有效)到超商多媒體事務機(KIOSK)列印中獎發票證明聯,即可於實體通路兌獎據點領獎。   該局呼籲,自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以來,已經開出多張100萬元以上的雲端發票專屬獎或頭獎、特獎等大獎,請民眾留意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註冊登記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如有變更或停用時,一定要主動向境外電商更改,才不會與財神爺擦身而過。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

修繕費支出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修繕費支出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若 金額超過8萬元且增加原資產之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 ,應於支付時作為資本支出。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遇有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若修繕費支出之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除支出金額不超過8萬元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將支出金額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 有效期間 平均分攤。至租賃物之修繕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以費用列支,其具遞延性質者,得依效用所及在 租賃期限 內分攤提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1月與百貨公司簽訂專櫃設櫃合約,合約期間3年,該公司將設櫃裝潢費150萬元列為當年度修繕費用,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列報於營業費用項下,惟其設櫃裝潢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應將150萬元作為資本支出,依專櫃設櫃合約期間,按3年期間平均分攤計算攤提費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資產進行修繕,應視修繕支出金額及耐用年限,適當分類為當期費用或資本化支出,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孫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9)

承租共有房屋,應按各共有人持分比例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承租共有房屋,應 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租賃所得,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1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682號函規定,共有物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又 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有強制性,並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 。數人共有之房屋出租,應按各共有人之持分比例計算租賃所得,不因共有人間另為約定租金分配方式或約定由他人受領而改變其納稅義務。是以,扣繳單位承租由數人共有之房屋,仍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及開立扣(免)繳憑單。   該局舉例,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各持分1/3,該屋於108年1月1日以每月租金20,000元出租給A公司,並約定租金全數由甲領取,A公司仍應按甲、乙、丙三人之應有部分(各持分1/3),分別填報甲、乙、丙三人108年度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各80,000元(每月租金20,000元×12個月÷3)。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若承租共有房屋,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持分分別申報扣(免)繳憑單,避免增加後續查對更正之困擾。 (聯絡人:信義分局張課長;電話:02-27201599分機600)

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可上網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以正確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扣繳義務人知悉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利正確扣繳稅款,該局已將經核准境外電商名單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 )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提供扣繳義務人查詢。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取稅款及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認定屬我國來源收入,如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得以取得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如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據以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已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率20%);倘該外國營利事業於取得報酬後才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致其已被扣繳之稅款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而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亦可委託扣繳義務人為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時,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如給付對象業經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者,即可洽該境外電商提供核准文件,依所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扣繳稅款,以正確扣繳稅款,並簡化徵納雙方之繳退作業程序。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