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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符合政府獎勵項目取得補助款,莫漏報相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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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政府為推動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積極對各項文創活動提供經費補助,營利事業若符合獎勵項目而取得政府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列報該筆收入,如漏報該補助款收入,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係拍攝文創影片為業,於108年度因符合獎勵項目而取得文化部補助款160萬元,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該筆補助款,惟其相關支出已列報,致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A公司書面承認因疏忽而漏未申報該補助款收入,該局除補徵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2萬元外,並裁處罰鍰19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符合政府獎勵項目而取得之補助款,並非免稅,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如實登帳並於取得年度列報相關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營業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營業人逾申報期後補開立統一發票,如同時符合二要件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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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漏報稅捐者自新之機會,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訂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免罰之優惠,但其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而產生免罰效果之「自動補報及繳納」截止期間,則必須在「遭人檢舉時」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前,此二項免罰要件,缺一不可。        該局說明,110年8月31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A商號110年6月間銷售皮件精品予消費者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發現,A商號雖已在110年7月19日(當期申報期限110年7月15日之後)補開立統一發票,惟並未同時補申報110年5-6月期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當期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如果營業人已逾申報期限後發現有漏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