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代購」與「代收代付」稅務認定差異之提醒-114.8.21

📣【通知函】-代購與代收代付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受文者:___________

主旨:關於「代購」與「代收代付」稅務認定差異之提醒


說明:
近期國稅局與財政部對「代購」與「代收代付」之稅務認定已有明確區分。

為避免後續補稅或處罰,特此通知如下:

一、代購(國稅局實務多以「買賣」認定)
1. 性質:屬於銷售貨物行為。

2. 發票:應開立兩張統一發票:
- 商品發票(須備註「代購」)。
- 佣金發票(屬勞務收入)。

3. 帳務處理:「商品」金額 → 列為銷貨收入,成本列為進貨成本;「佣金」列為勞務收入。

4. 風險:若「僅」開立佣金發票,商品金額可能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


🔗 參考來源: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5f80bd0a26040a39701f3f7f606ea98


二、代收代付(不涉及商品交付,屬資金的單純轉付者,得不課稅)

1. 性質:僅為資金代收或代付,非商品交易;換言之,如果涉及商品的交付,國稅局實務會以「買賣」認定,要課稅。

2. 條件:需有明確契約與憑證,證明僅是代收轉付,而非收入。

3. 發票:僅就「代收代付服務費」開發票,代收代付款項不開立。(國稅局實務符合要件相對嚴格)

4. 帳務處理:將代收代付款項以「代收代付」科目處理,不認列收入或成本。

🔗 參考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Q&A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profit-seeking-enterprise-income-tax/operating-income-calculation/lm7baQW

三、提醒事項


1. 若屬「代購」性質,務必分別開具商品與佣金發票,以確保稅務與帳務合規。

2. 若屬「代收代付」性質,務必保留完整契約、收支明細與憑證,以利查核。(國稅局實務要符合的難度頗高,通常還是會被認定為代購)

3. 如有相關業務,請貴公司(行號)依實際交易性質妥善處理,以確保帳務與稅務作業正確無誤。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留言

熱門文章

勞務所得(勞務費、稿費、兼職薪資),如何扣繳稅款及扣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114.5

公司車輛過戶至他人(其他公司或個人)名下的重點分析-114.5

無法拿到發票或收據時,要怎麼報帳??支出證明單OK嗎-114.5

網友提問:請問像是 uber這類的taxi收據,可以報帳嗎??-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