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已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實施以來,許多民眾詢問因出售房屋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時是否可以從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指出,財政部於今(102)年7月5日發布台財稅第10200086140號令核釋,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果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相關證明文件,而由稽徵機關依當年度財政部頒訂標準設算財產交易所得之案件,並不適用前開減除之規定。又實務上出售不動產通常同時出售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即該解釋令所稱房屋部分﹚,因現行所得稅法明定個人出售土地免稅,僅出售房屋之所得須課徵綜合所得稅,故屬於出售土地部分而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不能自財產交易所得中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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