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暫停營業(停業),要辦理哪些事項?

「停業」跟「歇業」是完全不一樣的~

停業--
停業最長為一年;
但每年都可以辦理「展延停業」,「展延停業」沒有次數限制,原則上,可以「展延」幾十次,實務上也有遇過公司停業了二十年還在停業;

如果過幾年後,公司可能會復業 (也就是恢復營業),就可考慮「停業」。

每年公司不得不做的事情:
1、展延停業申請 (每年停業屆滿前一個月)
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每年5月)
、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 (每年3月) 



歇業--
也可以說是解散、直接註銷、宣告不玩了~~
原則上,以後就不能使用這家公司,也不能使用這個統一編號。


先說結論:
停業(暫停營業):申請停業「當期」的「營業稅」一樣要申報,次期開始才不用

但,每年還是有相關的申報事項要報(未報遲報或未繳遲繳都會有罰則)


一月的各類所得扣繳申報、補充健保費申報:如果過去一年有支付薪資、租金、勞務費之類的費用,或是有發放盈餘,就要申報

三月的董事大股東資訊申報:一定要申報

五月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一定要申報


再次提醒,營業人申請停業(暫停營業)有三點注意。

第一,申請停業後,無論盈虧,都必須申報當期營業稅:
營業人申請停業的當期營業稅,不論有無實際銷售額,都必須於次月15日前,填具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等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完成當期申報後,下一期開始才可以免除逐期申報營業稅的義務。

第二,後續若經手扣繳項目,仍有義務申報扣繳:
除了營業稅之外,營業人也是法定的扣繳義務人,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若是在停業前,甚至停業後仍持續有諸如店面租金、員工薪資等支出,相關的扣繳義務也不會改變,不僅須在給付當下扣繳稅款、補充健保費,還必須於相關款項給付隔月繳納已扣繳稅款,並於隔年1月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補充健保費申報

小提醒:一般來說,如果您是跟商務中心借址登記或是有租實體店面,即使停業了,租金費用一樣要照付哦


第三,停業申請最長一年,不過後續年度申請展延無次數限制:
營業人如果打算暫停營業,首先要留意的是最後一期申報營業稅的義務。


暫停營業(停業) 不等於 結束營業(歇業、解散),兩者差很大!!!



一、何時申請:
應於開始停業前辦理。


二、如何申請: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 (通常指的是市政府)辦妥停業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停業登記資料辦理。

稅捐機關(通常指的是國稅局)的稅務部分,也要記得去申報及申請。


三、應檢送什麼文件:
停業前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登記者,免附


四、相關規定:
可逕洽當地登記主管機關及國稅局確認。


五、相關法令及新聞稿如下:
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需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若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國稅局將按照查得資料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年度中暫停營業情形,仍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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