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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運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論境外電商或境內賣家運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均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該局去(108)年度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輔導境外電商自動補報補繳及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合計3,935餘萬元,罰鍰金額359餘萬元;境內賣家自動補報補繳及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合計1億餘元,罰鍰金額亦達1億餘元,本年度將賡續辦理網路交易相關查核作業。   該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課稅資料,以查核境外電商或境內賣家有無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日前該局查獲境內數家營業人於線上遊戲平臺銷售遊戲幣,因該遊戲幣之取得,仍須以現金、商品或勞務作為對價,是以具有「商品」的性質,惟渠等營業人未以遊戲幣價金的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漏報銷售額共1億餘元,除補稅862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且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而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勞務為4萬元)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於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後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基於愛心辦稅,籲請境外電商及境內賣家自行檢視是否有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的罰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報繳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之1免稅者外,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 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的對象如為境內「自然人」,應由境外電商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第6條第4款、第35條及第36條第3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倘若銷售對象是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 ,除符合同法第36條之1規定,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免課徵營業稅外, 應由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向境外電商購買國外電子勞務,除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且購買的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 ;如係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專營免稅營業人或是兼營營業人(即兼營應稅及免稅或兼依本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的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的購買國外勞務欄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至於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依同法第36條規定申報時,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報繳方式彙整如附表)   該局提醒,國內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請自行檢視營業稅申報是否符合規定,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581435424c84ece931110e7ccf5ec91

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保存帳簿憑證及證明文件

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保存帳簿憑證及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執行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取具確實憑證及與執行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查核某牙醫診所106年度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旅費548,000元及4部汽車租金3,000,000元,其中旅費440,000元 僅附機票存根聯或旅行社代收代付收據作為憑證,並無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或接洽業務之來往函件、計畫書資料,無法證明係屬執行業務之旅費;另租用多部汽車,與醫師行業特性未合,亦無法提出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 ,因此剔除旅費440,000元及3部汽車租金2,200,000元,調增所得2,640,000元。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另應取具及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  3)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事業之營所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稅額,惟如有短漏報所得額,仍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的結算稅額,惟若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為簡化稅政及符合國際趨勢,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惟若有短漏報所得額,除由稽徵機關另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短漏報之營利所得,依法補稅及處罰外,營利事業所得稅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漏報其他收入20萬元,致漏報所得額20萬元,該局除另核課甲獨資商號資本主綜合所得稅短漏報之營利所得20萬元,依法補稅及處罰外,營利事業所得稅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稅額,惟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按核定短漏的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36,000元(20萬元×稅率18%),處以所計算金額2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依規定正確申報,如有短漏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相關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營業人解散將貨物抵償債務,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解散將貨物抵償債務,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解散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以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間解散,因積欠A君債務,遂將該公司餘存貨物移轉予A君以抵償債務,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查得甲公司106年度移轉予A君之貨物時價為1,050萬元,核認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短報銷售額1,000萬元〔1,050萬元÷(1+5%)〕,營業稅額50萬元, 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倘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報繳營業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在地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應有僱用事實及支付證明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應有僱用事實及支付證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人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如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無僱用及支付事實,確有虛報情事者,應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列報薪資支出,除須員工任職於該營利事業服務外,並應保存員工薪資收據或簽收的名冊,且能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如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的存入清單。相關支出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事實而係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X君向國稅局檢舉虛報其105年度薪資60萬元,經函請甲公司提示X君任職事實及支付證明等文件供核,甲公司僅書面說明X君確實有在公司上班, 但無從提示X君的差勤打卡紀錄、勞健保資料及支付證明等文件,乃剔除甲公司105年度列報X君的薪資費用,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的薪資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有關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經濟部於105年4月19日公告優惠適用期間自105年5月20日至107年5月19日止,提醒中小企業於本(109)年5月份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並無該租稅優惠之適用,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