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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可利用工商憑證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營業稅網路申報更便利

  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可利用工商憑證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營業稅網路申報更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供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便利的網路申報營業稅服務,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 tax.nat.gov.tw )提供已配發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營業人,得以「工商憑證」查詢並下載海關代徵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        該局說明, 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得於每月6日後,以「工商憑證」查詢至前1個月23日止之6個月內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 。 例如:112年6月6日,可查得111年11月24日至112年5月23日繳納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供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下載路徑如下: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 tax.nat.gov.tw )首頁/營業稅/申報查詢/國內營業人營業稅相關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下載,請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多加利用。        該局指出,營業人以進口稅費繳納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扣抵, 應以繳納日期所屬期(月)別申報,惟繳納日期屬次期(月)者應留至次期(月)申報 ;營業人下載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仍應檢視資料是否正確,且因其媒體檔之扣抵代號均預設為「進項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如進口貨物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扣抵代號請自行修正為「進項可扣抵之固定資產」,以免影響申請固定資產得退稅限額之計算及營業稅申報資料之正確性。        該局呼籲,營業人下載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如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者,例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使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等,因該等進項之營業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請自行刪除,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 原文出處

網友提問:請問什麼是沒開完的電子發票?為什麼要上傳?(11207)

網友提問: 請問什麼是沒開完的電子發票?為什麼要上傳? 事務所回答: 舉例來說,如果這期(5-6月)您們申請可開的電子發票張數為1,000張,但實際只開出5張,那麼未開的995張電子發票,要在每單月10日前上傳到電子發票平台 (分成 手動上傳跟自動上傳) 如果沒有按時上傳,電子發票平台也會在單月10號前email 通知,提醒必須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 一般的電子發票廠商會有「自動上傳」功能,不過要請您跟您們家的電子發票廠商確認, 如果沒有這個功能,就必須由您自行「手動上傳」了 可參考這篇網路文章   電子發票教學: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

我要選擇哪些營業項目???

  營業項目申請沒有上限,所以有些人會傾向把有可能用到的項目都申請起來,不是不行....但有幾個地方要特別注意: 1、營業項目需要符合事實 : 建議依未來三~五年可能經營的項目來登記,不要把一堆不會用到的項目也放進來。 營業項目登記的越多,表面上發票可以開的品名也會增加,但是....這也代表著國稅局更容易去查這間公司因為一間公司能做的主業有限, 登記了幾十項甚至上百項,很容易被稅務員認為是開假發票。 2、營業項目的排序上, 建議以公司的「主要營業項目」排序 : 公司成立後、要至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時,國稅局會審核並挑選出公司的「主要營業項目」,稅務員參考公司的營業排序,以及辦理營業登記時所填寫的內容。 若在報稅的時候採擴大書審的方式,「主要營業項目」的類別會影響書審的稅率,進而影響到年度營所稅要繳的金額。 這樣 能不能用最低書審率、但非實際營業的項目來登記呢? 答案是不行,因為國稅局很容易根據上下游的發票收據及大數據資料庫等資料勾稽, 合規做生意才能長久。 3、有些特別營業項目屬於「應經許可業務」,這類 特許行業需在公司設立前後取得許可才可能經營 ,如有需要就必須事前申請,但非必要應免申請。 甚至有些項目無法登記在這個區域,例如酒吧、飲酒業就無法登記在住宅區。 增添不少主管機關查核的風險。 4、營業項目 太多,可能會讓合作的廠商產生疑慮 。 舉例來說,「水電」為主業的公司,營業項目放了食品買賣業、管理顧問業之類與本業較無關的項目,看起來就是繁雜、甚至讓可能的客戶質疑專業度。 結論:建議申請前先跟會計師或記帳士討論,不過通常放主要幾個營業項目就好,數量不要超過20個,只要有放zz99999這個項目,非特許行業的業務,原則上都可以經營。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 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 (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