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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拿到發票或收據時,要怎麼報帳??-113.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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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客戶最常問會計師的問題就是: 「會計師啊,我們進貨拿不到發票怎麼辦?」 「我們從國外進口沒有報關怎麼辦?」 「對方不報稅怎麼辦?對方就是不願意在勞報單上簽名,對方要申請低收入戶...」 諸如此類的問題,幾乎充斥在事務所的日常生活中。😔 不論是公司或是行號,平時的交易都要記帳: 1、記帳主要是依照「商業會計法」的規定,有交易就要入帳,這種就叫做「 財務帳 」; 2、但在每年五月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我們必須依照「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帳務的動作 ,調整後的帳叫做「 稅務帳 」 「稅務帳」 FOR 國稅局,要計算「課稅所得」,進而確認是否要繳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 」(簡稱營所稅)。 在大部分的情況下,走「財務帳」的「商業會計法」和走「稅務帳」的稅法要求會是一致的,不過還是會有些小差異。 例如, 「稅法」有很多費用的限制: 1、例如交際費、職工福利、伙食費、折舊費用.....都有限額,不是財務上認列....稅務上就會跟著認列; 2、超過限額的部分 (俗稱 超限 )....國稅局就不會承認了,要剔除 (俗稱 帳外調整 ), 剔除後要繳的營所稅就會增加 。 簡單來說,收入100萬元,不是說我拿100萬元的費用發票來抵就可以抵,還要看 是否為合法憑證、是否為公司營業所必需 ,要合乎稅法規定!! 範例一:費用超限 如果公司辦了一場尾牙,帳列「職工福利」,花了100萬元,也要拿到打公司統編的三聯式發票,於是公司在「財務帳」上認列了100萬元的「職工福利」,但稅法只同意公司認列1萬元 (有可能是當年度收入太少或其他原因) ,那麼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就得把超限的99萬元剔除掉!!! -->財上認列100萬元的費用,但其中99萬元稅上不認列 -->課稅所得增加99萬元 範例二:未取得合法憑證 再換個例子來說,我現在從國外用「個人」名義進了一批貨,假設50萬元,但是沒報關、沒發票,這種情況下就很難主張有進貨的事實,國稅局會視為公司未取得合乎稅法的稅務憑證,甚至有可能受罰。 -->財上認列50萬元的費用,但稅上不認列 --->課稅所得增加50萬元 範例三:出差交通費 出差時搭乘計程車,花費1,200元,但因為忘記要跟司機要收據,因為屬於公司的費用,所以這時候公司可以在帳上記錄這筆支出 (要取得支出證明單);但報稅時,需要把這1, 200元從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或給與憑證,會受到什麼處罰?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或者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就 其未給與憑證或未取得憑證,按照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以下 的罰鍰 , 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 如屬銷貨者,稽徵機關並可按當年度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如屬進貨者,稽徵機關可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新聞稿: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或給與憑證,會受到什麼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所得稅法第27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3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