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或給與憑證,會受到什麼處罰?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或者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或未取得憑證,按照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以下的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如屬銷貨者,稽徵機關並可按當年度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如屬進貨者,稽徵機關可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新聞稿: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所得稅法第27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3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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