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款收入認列的 SOP -114.3


補助款收入的認列 SOP


1. 認列時間點:

  • 原則上:一般的補助款,像是文化部、臺北市政府,大都核准函日所屬年度為認列依據。(權責基磫制)

  • 例外:疫情特別補助或撥款即完成補助條件者。或可採實際收現日認列。 (現金收付制)


2. 文件準備

請妥善留存以下文件,以備查核:
核准函(確認補助性質與核准日期)
合約或申請文件(佐證補助條件)
收款紀錄(匯款通知、銀行對帳單等)


3. 認列程序

1️⃣ 收到補助核准函或款項 ➜ 依認列原則判定年度。
2️⃣ 會計入帳 ➜ 依適用基礎入帳,標註補助來源及用途。
3️⃣ 稅務評估 ➜ 確認是否涉及課稅,必要時報備國稅局。
4️⃣ 文件歸檔 ➜ 依內控要求整理存檔,保存期限至少 5 年。


延伸閱讀:

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近年政府為達成政策目的或鼓勵產業發展,對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會核發補助款,營利事業受領上開政府補助款,除有免稅特別規定外,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於取得年度列入其他收入,計算所得額課稅。

但其所取得之補助款,如果是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者,則可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領取多筆經濟部核發之購置設備補助款,該公司雖已將補助款帳列其他收入,但於結算申報時,卻誤認為補助款為免稅收入,而自帳外調整減列,經該局就政府補助金額,按購買設備之耐用年數計算,核定甲公司111年度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收入9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應特別注意補助款之相關收入認列規定,確實依法申報所得,以免因疏漏而遭補稅處罰。


OS:提早認列國稅局較不會罰,但如果延後認列就很容易被罰款了,請各位老闆務必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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