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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是否習慣用財政部頒訂的「收入標準」來填寫金額?
😱 重要警示:
「頒訂標準」只是稅捐機關在特定情況下的推算工具,不是您的保護傘!
只要國稅局查得實際收入高於標準,就會改以實際收入核課,補稅加罰雙管齊下。
以下身分均屬執行業務者,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需特別注意執行業務所得的申報方式:
| 常見身分 | 所得類別 |
|---|---|
|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 | 執行業務所得 |
| 醫師、牙醫師、中醫師 | 執行業務所得 |
| 地政士、技師、著作人 | 執行業務所得 |
稽徵機關採用「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核算,通常符合以下任一情況:
| 條件 | 說明 |
|---|---|
| ① 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 逾期未申報 |
| ② 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 | 無完整帳冊紀錄 |
| ③ 無法提供帳簿文據 | 查核時無法舉證所得額 |
⚠️ 關鍵提醒:
即便國稅局以「頒訂標準」核算,一旦查得您實際收入更高,仍以實際金額課稅。
標準只是下限,不是上限。
律師 A 君受託辦理刑事案件,因未設帳,報稅時按標準申報收入 20 萬元。
隨後國稅局透過委託人資料,查獲實際給付律師費為 80 萬元。
| 申報金額 | 實際金額 | 後果 |
|---|---|---|
| 20 萬元(按標準) | 80 萬元(查獲) | 補稅 + 罰鍰 |
國稅局現可透過支付端資料掌握各種交易,按標準申報並不能規避查核風險。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若主動在以下時機點前補報並補繳,可免除罰鍰,僅需加計利息:
| 必須同時符合 |
|---|
| ✅ 尚未被他人檢舉 |
| ✅ 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尚未開始調查 |
| ✅ 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
⚠️ 一旦國稅局已開始調查,就無法再以「自動補報」方式免罰,請盡早評估處理。
如有任何稅務申報問題,歡迎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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