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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應核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法辦理扣報繳事宜。

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應核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法辦理扣報繳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段之店面,其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情形,與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顯不相當,涉及短漏扣繳租賃所得,且房屋所有權人亦未誠實申報租賃收入等情事,該局將列為於本年度加強查核案件。 該局說明,採擴大書面審核或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常將承租於一樓之黃金店面租金低報,而實際給付予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遠高於申報租金,尤其以繁榮商圈更甚;該局於查核轄區營利事業,發現實際給付房東每月租金高達230,000元,而當年度扣繳憑單僅開立每月70,000元,兩者差異甚鉅,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按實扣繳及填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其補報補繳外,並按同法第114條裁罰。 該局指出,個人如有出租店面供營利事業使用,亦應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同地點分別出租予多家營業事業使用(如店面與騎樓分別出租),應將全部租金收入合計,按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短漏申報租賃所得者,除依法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外,並應依同法第110條規定,以短漏報所得額論處。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扣繳憑單,藉以使房屋所有權人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祭祀公業解散分配祀產,應按原始規約辦理,如無原始規約者,按均分原則辦理

祭祀公業解散分配祀產,應按原始規約辦理,如無原始規約者,按均分原則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祭祀公業解散分配祀產時,應按祭祀公業原始規約辦理,如無原始規約者,按均分原則辦理祀產分配,未依原始規約或平均分配原則分配祀產,取得祀產較應有部分少者,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財政部68年8月25日台財稅第35920號函釋,非財團法人祭祀公業解散時,由其派下員取得祀產土地,其土地原為派下子孫公同共有,改變為分別持有,如未依平均分配原則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分割為個別所有時,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係無償減少,則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多者繳納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價值較少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祭祀公業派下員之一,其全體派下員為處理祭祀公業解散之祀產,於101年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前,簽訂規約,並按簽訂比例辦理土地登記,因未按平均分配原則比例分配各派下員持分,亦未有祭祀公業原始規約約定分配比例,該局按稅捐處通報資料,就取得土地價值較少者之甲君課徵贈與稅,核定贈與總額1,920萬餘元,贈與淨額1,158萬餘元,補徵應納稅額115萬餘元。 該局提醒,辦理祭祀公業解散分配祀產,應按祭祀公業原始規約約定分配,如祭祀公業成立時,未訂有規約,則應按平均分配原則辦理,如未按規定辦理,取得價值價少者,依法須課徵贈與稅。民眾應多了解詢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903)

統一發票未蓋專用章就交給購買人,有何處罰規定?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新莊區柳小姐詢問:統一發票未蓋專用章就交給購買人,有何處罰規定?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依規定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清算不合法,不得註銷欠稅及解除清算人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之規定執行清算程序,如有違反規定於分配剩餘財產前,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者,清算人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該局指出,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4年3月22日秘臺廳民三字第04686號函,「查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該局說明,甲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解散登記在案,因欠繳營業稅及罰鍰計2百餘萬元,該局依法函報財政部限制清算人出境;嗣清算人以公司經地方法院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業已完成清算程序為由,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欠稅並解除出境限制。經該局以公司未提示相關憑證、資料及證明文件供核且尚有違章漏稅情事,未在相關清算財務報表上表達,其造具之清算表冊不符實情,尚難認定清算人已完成合法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同法第331條第3項規定,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不生清算完結效果,雖該公司已向法院辦理清算聲報,但該聲報僅備案性質,並未對聲請人聲報之事項為實質之審查,公司若未完成合法清算,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清算人之責任亦未解除,否准該清算人註銷欠稅及解除限制出境之申請。 該局呼籲公司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清算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100)

稅務問答/房屋遭法拍 舉證可免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台中市莊先生問:其名下乙棟房屋,經法院拍賣,並未獲得拍賣款,為何還被補徵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法院查封拍賣是出售房屋的一種方式,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即如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以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的差額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可以依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核定的當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認為其房屋遭查封拍賣並無所得,應提出原始購置房屋的實際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如契稅、代書費、仲介費等)等相關資料,佐證該房屋拍賣成交價額小於原始購置成本費用,若其未能舉證,國稅局仍會以該房屋評定現值按成交年度財政部公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2013/09/12 經濟日報】

機關學校漏稅 罰則減輕了

免辦營業登記的機關學校,一旦發生逃漏稅情形,處罰不會比一般企業重了。財政部已經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增定免辦營業登記的營業人,若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時,也可以按照查獲次數與漏稅額高低,予以減罰。 新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市立或國立學校等免辦理營業登記者,首次被查獲漏稅,不論漏報金額多寡,一律只罰0.5倍;在修正之前,同一漏稅行為,最高可按漏稅額處1.5倍的罰鍰。 財政部舉例,A國立大學短漏報出租停車位收入24萬元,在裁罰倍數參考表修正之前,因為其漏稅額為1.2萬元(24萬元收入按5%營業稅率計稅),應按漏稅額0.6倍處罰鍰7,200元;修正之後,因A大學為初犯,只需按0.5倍處6,000的罰鍰。 現行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者,僅限於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財政部強調,這些免辦營業登記的機關學校,並非代表享有免稅,如有銷售應稅貨務或勞務行為,還是要依規定繳營業稅。 不過,財政部發現,免辦營業登記的機關學校等機構,一旦發生短漏報營業稅情形時,依照修正前的裁罰倍數參考表,按照「其他漏稅行為」的罰鍰倍數,漏稅額愈高處罰愈重,最低為0.5倍(漏稅額1萬元以下);最高可達到本稅的1.5倍(漏稅額20萬元以上)。 【2013/09/12 經濟日報】

請採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自102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請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使用網路申請簡易報稅密碼作為網路申報身分憑證,如期以網路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身分憑證,除可使用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http://moeaca.nat.gov.tw)核發工商憑證IC卡外,亦可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 法人報稅密碼適用範圍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扣繳申報、暫繳申報及營業稅申報,一經申請可永久使用。惟如會計人員異動,建議營利事業變更報稅密碼,以確保網路申報資料正確;如忘記報稅密碼,亦可隨時自行上網重新申請密碼,手續簡便。 該局指出,本(102)年度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可抵減之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於102年9月30日以前自行繳納暫繳稅額即可,無須填寫暫繳申報書辦理申報。 若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無須繳納暫繳稅額亦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一、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二、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四、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凡本年度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起經核定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五、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六、依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全部所得額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七、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八、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請多加利用便捷網路報稅方式,順利完成暫繳申報。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如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繳6%;如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扣繳率為18%,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7月5日發放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A君薪資所得22,000元,因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19,047元*1.5=28,571元)以下,應按給付總額扣繳6%即1,320元(22,000元*6%=1,320元),原應於7月14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惟該日適逢週日,故可順延至7月15日繳納並辦理扣繳申報。( 註:自102年4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為19,047元) 該局承前例,甲公司另於同月25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B君薪資所得30,000元,給付總額超過基本工資1.5倍(28,571元),應按給付總額扣繳18%,即5,400元(30,000元*18%=5,400元),並應於8月3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惟同日適逢例假日,故可順延至8月5日繳納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呼籲,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應按全月給付總額辦理扣繳,請扣繳義務人特別注意前揭規定,以免短扣繳稅款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稅務問答暨快訊/閒置設備 可照常折舊

【經濟日報╱本報訊】 新店區石小姐問: 公司閒置未繼續使用的機器設備,應如何提列折舊?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 營利事業所購置的固定資產因某些原因無法供營運使用而閒置時,除該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該折舊數再依固定資產之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95年1月1日購置機器設備一台供生產使用,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限十年,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該機器設備自95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自102年1月1日起閒置,甲公司102年度仍應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 【2013/09/04 經濟日報】 @  http://udn.com/

暑期工讀生、臨時工也享有勞保、就保及勞工退休金!

一、到職當日申報加保 暑期受僱的工讀生(臨時工)工作時,和一般勞工一樣面臨相同的工作環境,為了保障工讀生的工作安全與維護其應有的權益,投保單位應依照規定在彼等到職當日申報加保,本局將自投保單位申報工讀生參加勞保生效之日起,同時納入適用就業保險,並開始計收勞工退休金。投保單位如未依照規定為暑期工讀生(臨時工)辦理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本局將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罰則的規定,處以罰鍰,工讀生因此所受的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二、覈實申報勞保、就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投保單位應依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的等級金額覈實申報暑期工讀生(臨時工)勞保、就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如為受雇主輪派到工的部分工時人員,月薪(工)資總額沒有達到基本工資17,280元,加保時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申報,並務必在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本局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的規定,分別歸入適當的等級。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本局會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罰則的規定,處以罰鍰。暑期工讀生(臨時工)因此所受的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三、另外,自98年5月1日起,從事二份工作上之勞工(包含暑期工讀生、臨時工),如公司為僱用5人以上的勞保強制投保單位, 各雇主均應分別為其申報參加勞保。該暑期工讀生(臨時工)如為勞基法適用對象,則各雇主亦應分別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已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實施以來,許多民眾詢問因出售房屋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時是否可以從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指出,財政部於今(102)年7月5日發布台財稅第10200086140號令核釋,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果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相關證明文件,而由稽徵機關依當年度財政部頒訂標準設算財產交易所得之案件,並不適用前開減除之規定。又實務上出售不動產通常同時出售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即該解釋令所稱房屋部分﹚,因現行所得稅法明定個人出售土地免稅,僅出售房屋之所得須課徵綜合所得稅,故屬於出售土地部分而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不能自財產交易所得中列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