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暨快訊/閒置設備 可照常折舊
新店區石小姐問:公司閒置未繼續使用的機器設備,應如何提列折舊?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所購置的固定資產因某些原因無法供營運使用而閒置時,除該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該折舊數再依固定資產之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95年1月1日購置機器設備一台供生產使用,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限十年,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該機器設備自95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自102年1月1日起閒置,甲公司102年度仍應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所購置的固定資產因某些原因無法供營運使用而閒置時,除該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該折舊數再依固定資產之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95年1月1日購置機器設備一台供生產使用,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限十年,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該機器設備自95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自102年1月1日起閒置,甲公司102年度仍應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
【2013/09/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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