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之存款,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配偶之婚後財產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將存款(現金)贈與給配偶,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法須列入遺產中計算遺產稅,但於計算生存配偶財產時,依法則不能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剩餘財產分配。
該局指出,財政部97年1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600410420號函釋,「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因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如有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則不列入計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具有該項特定身分者之財產併課遺產稅,其目的乃在抑制預謀規避稅負,而將之視為遺產之一部併課遺產稅,該財產為擬制遺產,與民法第1030條之1所稱被繼承人現存剩餘財產無涉。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將其銀行存款贈與其配偶乙君,依上揭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被繼承人2年內贈與,須列入遺產計算課稅。而依上揭民法的規定夫妻於計算婚後財產時無償取得不列入婚後財產,不論是否受贈自配偶,皆屬無償取得,因此無法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故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係依民法相關規定為之,而甲君之遺產之計算,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兩法各有規範之目的,故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尚不得列入受贈配偶之婚後財產計算。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相關法令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903)
該局指出,財政部97年1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600410420號函釋,「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因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如有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則不列入計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具有該項特定身分者之財產併課遺產稅,其目的乃在抑制預謀規避稅負,而將之視為遺產之一部併課遺產稅,該財產為擬制遺產,與民法第1030條之1所稱被繼承人現存剩餘財產無涉。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將其銀行存款贈與其配偶乙君,依上揭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被繼承人2年內贈與,須列入遺產計算課稅。而依上揭民法的規定夫妻於計算婚後財產時無償取得不列入婚後財產,不論是否受贈自配偶,皆屬無償取得,因此無法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故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係依民法相關規定為之,而甲君之遺產之計算,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兩法各有規範之目的,故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尚不得列入受贈配偶之婚後財產計算。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相關法令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903)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