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之股票嗣後出售時,應特別注意證券交易所得計算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如有出售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之股票,請特別注意證券交易所得計算之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為出售收入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股票如為受贈而取得者,應以受贈日為取得日,並以受贈時股票之時價為取得成本計算所得;但股票如係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則應以第1次贈與前之取得日為取得日,並以第1次贈與前之取得成本計算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之股票,可否適用長期持有優惠,以及出售時股票性質之認定,亦應依上開規定來判斷。如股票持有期間自第1次贈與前之取得日起算至轉讓日止滿1年以上,得以半數為所得額;股票第1次贈與前如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而受贈之配偶於該股票上市、上櫃後出售者,該股票應認屬IPO股票。
該局舉例,王先生於101年取得甲公司的未上市未上櫃股票30張,經甲公司於102年3月上市後,王先生於102年5月將該股票全數贈與給配偶楊小姐,楊小姐並於同年9月出售該股票20張,雖然王先生是在甲公司股票上市後,才將股票贈與給配偶楊小姐,但該股票在王先生贈與給楊小姐前是IPO股票,所以楊小姐出售該股票時仍屬出售IPO股票,故其交易所得應核實課稅。
該局呼籲,如對於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有不明瞭之處,請向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此外,國稅局網站建置有證所稅專區(網址:http://www.ntbt.gov.tw),提供相關法令、書表及疑義解答,並設有個人證所稅諮詢窗口,提供專人專線諮詢服務,請多加利用。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該局說明,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為出售收入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股票如為受贈而取得者,應以受贈日為取得日,並以受贈時股票之時價為取得成本計算所得;但股票如係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則應以第1次贈與前之取得日為取得日,並以第1次贈與前之取得成本計算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之股票,可否適用長期持有優惠,以及出售時股票性質之認定,亦應依上開規定來判斷。如股票持有期間自第1次贈與前之取得日起算至轉讓日止滿1年以上,得以半數為所得額;股票第1次贈與前如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而受贈之配偶於該股票上市、上櫃後出售者,該股票應認屬IPO股票。
該局舉例,王先生於101年取得甲公司的未上市未上櫃股票30張,經甲公司於102年3月上市後,王先生於102年5月將該股票全數贈與給配偶楊小姐,楊小姐並於同年9月出售該股票20張,雖然王先生是在甲公司股票上市後,才將股票贈與給配偶楊小姐,但該股票在王先生贈與給楊小姐前是IPO股票,所以楊小姐出售該股票時仍屬出售IPO股票,故其交易所得應核實課稅。
該局呼籲,如對於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有不明瞭之處,請向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此外,國稅局網站建置有證所稅專區(網址:http://www.ntbt.gov.tw),提供相關法令、書表及疑義解答,並設有個人證所稅諮詢窗口,提供專人專線諮詢服務,請多加利用。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