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2018的文章

父母贊助子女創業 節稅超有感

圖片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18/12/06        青年創業大不易,新創團隊往往遇上資金問題。財政部官員指出,父母贊助子女創業可分成三種類型,第一是直接贈與,第二是父母提供擔保品、子女以公司名義借款,第三則是父母入股逾100萬元,可申請適用天使投資減除條款。 賦稅署官員認為,我國贈與稅率去年由單一稅率10%調高為10~20%的累進稅率,相對來說稅負較高,而父母提供擔保品因不會產生贈與稅,子女的公司還可認列利息費用,因此稅負較低。不過,天使投資人條款去年上路後,官員認為,若父母與小孩共同出資為公司股東,父母也可持股2年,最多每年可抵減300萬元稅負,也相當優惠。 若以贈與形式,須以實際贈與金額計稅,官員指出,若單人單年贈與2,720萬元以下(包含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稅率皆為10%。而擔保品也是看實際可借貸金額,因利息費用仍須公司埋單,官員也提醒,父母如果其擔保品被借貸機構沒入、或有幫子女償還貸款,同樣也會被認定為贈與行為。 若以第一類型父母兩人分別贈與子女500萬元為例,扣除掉每年每人220萬元贈與額,父母贈與額都只有280萬元計稅、未達2,500萬元門檻,因此稅率為10%,總計實際稅款為56萬元。 第二類型由父母出具不動產作為擔保品,供子女借貸1,000萬元以投入公司營運。不過官員認為,若該年企業獲利100萬元,公司借款利率為5%,因借款本息由公司支付,認列利息費用50萬元,課稅所得就降為50萬元。不過若企業無獲利,自然無須繳稅,有暫繳稅款甚至可獲得退稅。 第三類型則為我國產創條例第23-2訂定個人以百萬元以上現金,投資未滿2年且經核定為高風險新創公司,持股滿2年即可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減除稅負、上限為300萬元。官員舉例,若父母各出500萬元,則持股滿兩年,可在綜所總額享有250萬元抵稅額度,但仍須看父母彼此的年收入金額。
圖片
<發票小精靈> # 發票中獎人請注意 😍 🎊 107年3-4月期的中獎發票即將在 💰 6月6日開放兌領, 🔖 期限至9月5日截止唷~ 💖 順道提醒大家 💖 財政部今年已修正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規定 ‼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自109年1月1日停止使用 ‼ 。 但原已核准使用的 📜 仍可繼續使用至108年12月31日喔! ======== 🔰 詳細說明 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137&pid=78286 # 節能減碳愛地球請讚請分享 🌏 #記帳士 #工商登記 #記帳報稅 #財稅簽證 #資本簽證

輔導辦理營業登記造成雞排伯自殺?財長:間接因素

圖片
網路盛傳雲林縣斗六雞排伯因為遭人檢舉,國稅局上門追稅而自殺,財政部長許虞哲今(28)日上午在立法院財委會表示,只是輔導雞排伯辦理營業登記,沒有課稅,也沒有罰鍰,但坦承國稅局此舉雖然不是雞排伯自殺的直接因素,但是間接因素。 許虞哲表示,國稅局只是輔導他辦理營業登記,因為雞排伯每個月平均營業額才5萬元,根本沒有課稅問題,但是有做銷售,本來就應該要辦登記,課不課是另外一回事。 許虞哲表示,有去了解,「每個月才5萬塊而已,所以說沒有課稅問題」,而且家屬也澄清了。當然發生這種事情很遺憾,「不是直接的因素,總是間接」,家屬來澄清最重要,因為家屬會來了解整個狀況。 #工商登記  # 記帳報稅  #記帳費  Source: 輔導辦理營業登記造成雞排伯自殺?財長:間接因素

網路賣虛寶 遭罰補稅80萬元

圖片
Source: 網路賣虛寶 遭罰補稅80萬元 網路交易也要當心稅務問題。台北國稅局表示,轄下曾有1名32歲宅男因買賣網路虛擬寶物,因「生意做太大」,被國稅局認定2015年至2016年共漏報800萬元營業稅,除辦理稅籍登記、開統一發票外,另補繳5%營業稅與罰金,總計連補帶罰金額超過80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這名宅男熱愛在網路上買摻雜各大遊戲道具或遊戲幣的「福袋」,拆解後留下自己喜歡的商品、將不需要的品項賣出去,由於取得虛寶多元,光靠遊戲「楓之谷」星光精靈、雪吉拉等虛擬商品轉賣給其他玩家,每月銷售額竟破40萬元,稅務人員大嘆「在宅致富,望塵莫及。」 台北國稅局局長許慈美表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者逾8萬元、勞務逾4萬元,就須辦理稅籍登記,其中每月銷售額以最近6個月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呼籲民眾不要輕忽。

法人贈與 受贈的個人要申報

圖片
Source: 法人贈與 受贈的個人要申報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贈與財產給予他人,不用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受贈的個人,要併入受贈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 根據稅法規定,贈與稅的課稅對象,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所以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若是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等法人,有贈與行為,因並非贈與稅課徵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也不用辦理贈與稅申報。 公司或法人非贈與稅課稅對象,不用申報及繳納贈與稅,但是受贈人若是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併入受贈年度的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而所得額以受贈財產價值認定,如果受贈財產為實物,以取得時政府規定的價格計算,例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財政部也提醒納稅義務人,5月即將申報綜所稅,個人若有取得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要記得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被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加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