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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月1日起,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證券業2%營業稅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月1日起, 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 證券業之營業稅稅率2% 。   該局說明,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營業人自108年7月1日起,應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自108年9月1日起申報所屬年月份為108年7-8月以後各期之營業稅, 應使用專營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使用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4)」,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5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如欲開立統一發票,應使用「特種統一發票」,將銷售額填載於金額欄,並依「專屬本業收入」或「非專屬本業收入」適用之稅率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專屬本業(包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之銷售額,始有2%營業稅稅率之適用,如有其他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仍應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Q5:我被併購了,要辦理哪些事項?

A: 一、何時申請: 營業人發生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事實之日起15日內。 二、如何申請: 應填具變更或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三、應檢送什麼文件: 檢附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摘自財政部

Q4:我要復業,要辦理哪些事項?

A:一、何時申請: 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 二、如何申請: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復業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停業登記資料辦理。 三、應檢送什麼文件: 停業前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復業登記者,免附。 摘自財政部

我要暫停營業(停業),要辦理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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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跟「歇業」是完全不一樣的~ 停業-- 停業最長為 一年; 但每年都可以辦理「展延停業」,「展延停業」沒有次數限制,原則上,可以「展延」幾十次,實務上也有遇過公司停業了二十年還在停業; 如果過幾年後,公司可能會復業 (也就是恢復營業),就可考慮「停業」。 每年公司不得不做的事情: 1、展延停業申請 (每年停業屆滿前一個月) 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每年5月) 3 、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 (每年3月)   歇業-- 也可以說是解散、直接註銷、宣告不玩了~~ 原則上,以後就不能使用這家公司,也不能使用這個統一編號。 先說結論: 停業(暫停營業):申請停業「當期」的「營業稅」一樣要申報,次期開始才不用 但, 每年還是有相關的申報事項要報(未報遲報或未繳遲繳都會有罰則) : 一月的各類所得扣繳申報、補充健保費申報 :如 果過去一年有支付薪資、租金、勞務費之類的費用,或是有發放盈餘,就要申報 三月的董事大股東資訊申報 :一定要申報 五月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定要申報 再次提醒,營業人申請停業(暫停營業)有三點注意。 第一,申請停業後,無論盈虧,都必須申報當期營業稅: 營業人申請停業的當期營業稅,不論有無實際銷售額,都必須於 次月15日前 ,填具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等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完成當期申報後,下一期開始才可以免除逐期申報營業稅的義務。 第二,後續若經手扣繳項目,仍有義務申報扣繳: 除了營業稅之外,營業人也是法定的扣繳義務人,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若是 在停業前,甚至停業後仍持續有諸如店面租金、員工薪資等支出 ,相關的扣繳義務也不會改變,不僅須在給付當下扣繳稅款、補充健保費,還必須於相關款項給付隔月繳納已扣繳稅款,並於隔年1月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補充健保費申報 。 小提醒:一般來說, 如果您是跟商務中心借址登記或是有租實體店面,即使停業了,租金費用一樣要照付哦 第三,停業申請最長一年,不過後續年度申請展延無次數限制: 營業人如果打算暫停營業,首先要留意的是最後一期申報營業稅的義務。 暫停營業和歇業的差別 Q: 公司暫停營業與歇業有何差別?如何進行解散、清算程序? 暫停營業(停業) 不等於 結束營業(歇業、解散) ,兩者差很大!!!

Q2:我已設立公司,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A : 一、什麼情形應辦理稅籍變更登記: 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事項有異動者,皆應辦理變更登記。 二、何時應辦理稅籍變更登記: 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15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遷移地址者,應向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摘自財政部

Q1:我是新設立公司,要辦理哪些事項?

A: 一、何時申請: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二、如何申請: 公司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免另提出申請。 三、應檢送什麼文件: (一)依法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2 項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 條規定申請辦理稅籍登記。稽徵機關請該等營業人提供之文件如下: 1.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1 份。 2.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加附授權書 1 份。 (二)依法令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於申請設立登記時,若未檢附應具備之文件,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稅籍登記後,將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補送。營業人如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檔尚未傳送至稽徵機關前,即先行檢送文件至稽徵機關者,營業人應另行填具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主管稽徵機關俟接獲基本資料後將併案辦理。摘自財政部

機關或團體自107年度起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自107年1月1日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獲配之國內股利或盈餘,於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數額(下稱不足支應數)時,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   該局說明,機關或團體所得稅之徵、免,應視其結算申報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如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依同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得先扣除前述不足支應數,僅就餘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稅法,刪除第42條第2項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修法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免稅要件之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雖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惟於計算不足支應數時,得將獲配之國內股利或盈餘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修法後,自107年度起,不得再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106年度甲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10萬元(其中45萬元為股利收入),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75萬元,不足支應數為10萬元〔75萬元-(110萬元-45萬元)〕,甲團體106年度課稅所得4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不足支應數10萬元)。自107年度起,計算不足支應數時,不得將獲配之股利收入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承前例,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10萬元足以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75萬元,甲團體課稅所得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不足支應數0元),如附表。   該局呼籲,機關或團體10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有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而未依修法後規定申報者,請儘速辦理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