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名稱可否以人名為之?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2月 24, 2020 商號名稱可否以人名為之?商號名稱如欲以人名為之,僅限使用該商號負責人或合夥人之姓名。(商業登記法第27條規定)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無法拿到發票或收據時,要怎麼報帳??支出證明單OK嗎-114.5 8月 29, 2024 很多時候,客戶最常問會計師的問題就是: 「會計師啊,我們進貨拿不到發票怎麼辦?」 「我們從國外進口沒有報關怎麼辦?」 「對方不報稅怎麼辦?對方就是不願意在勞報單上簽名,對方要申請低收入戶...」 「廠商就是不肯給我們發票報帳啊~~~」 諸如此類的問題,幾乎充斥在事務所的日常生活中。😔 不論是公司或是行號,平時的交易都要記帳: 1、記帳主要是依照「 商業會計法 」的規定,有交易就要入帳,這種就叫做「 財務帳 」; 2、但在每年五月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我們必須依照「 稅法 」的相關規定,進行「 調整 」帳務的動作 ,調整後的帳叫做「 稅務帳 」 「稅務帳」 FOR 國稅局,要計算「課稅所得」,進而確認是否要繳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 」(簡稱營所稅)。 在大部分的情況下,走「財務帳」的「商業會計法」和走「稅務帳」的稅法要求會是一致的,不過還是會有些小差異。 例如, 「稅法」有很多費用的限制: 1、例如交際費、職工福利、伙食費、折舊費用.....都有限額,不是財務上認列....稅務上就會跟著認列; 2、超過限額的部分 (俗稱 超限 )....國稅局就不會承認了,要剔除 (俗稱 帳外調整 ), 剔除後要繳的營所稅就會增加 。 簡單來說,收入100萬元,不是說我拿100萬元的費用發票來抵就可以抵,還要看 是否為合法憑證、是否為公司營業所必需 ,要合乎稅法規定!! 關於 交際費的限額計算方式 ,您可參考下列說明頁面,內含適用標準與網路計算機,供您作為稅務規劃與申報的參考依據: https://www.laneto.co/social-entertainment.html 範例一:費用超限 如果公司辦了一場尾牙,帳列「職工福利」,花了100萬元,也要拿到打公司統編的三聯式發票,於是公司在「財務帳」上認列了100萬元的「職工福利」,但稅法只同意公司認列1萬元 (有可能是當年度收入太少或其他原因) ,那麼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就得把超限的99萬元剔除掉!!! -->財上認列100萬元的費用,但其中99萬元稅上不認列 -->課稅所得增加99萬元 範例二:未取得合法憑證 再換個例子來說,我現在從國外用「個人」名義進了一批貨,假設50萬元,但是沒報關、沒發票,這種情況下就很難主張有進貨的事實,國稅局會視為公司未取得合乎稅法的稅務憑證,甚至有可能受罰。 -->財上... Read more »
【轉載】兼職收入怎麼報?兼職薪資vs.執行業務所得-115.1 1月 06, 2026 🔗 原文出處: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ARVKhVmvs 關於兼職、接案、外包收入該如何申報,相關討論其實不少,但真正讓人困擾的問題卻總是反覆出現。 文章內容不在於告訴讀者「哪一種比較省稅」,而是在於把 執行業務所得的分類差異 重新拉回來談。📌 這件事在制度上其實很關鍵,但在網路上的討論中,往往被快速簡化成一句結論,反而忽略了背後的申報邏輯。 🧾 執行業務所得,其實不只一種 實務上,執行業務所得(9A)本來就不只一種。 除了常用的 90 類別之外,的確還有其他依財政部頒定、可適用成本費用率的類別; 但現實情況是, 現在多數兼職、接案或平台合作的案件,實際上並不落在這些頒定類別之內 ,最後能適用的,往往還是 9A90。 而 9A90 的稅務邏輯,與那些有既定成本費用率的類別,本質上並不相同。⚠️ 沒有預設可扣比例,就代表申報人必須自行整理、說明並舉證相關費用,否則整筆收入就會被視為所得。 這一點,在實務上正是許多補稅或爭議案件的起點。 📊 影響稅負的關鍵,其實不是名目 文章透過簡化案例,對比薪資所得與 9A90(是否列舉費用)的差異,清楚呈現了一個實務上常被忽略的事實: 真正影響稅負的,並不是「選了哪一個名目」,而是 是否具備相對應的成本結構,以及是否能承擔申報後所伴隨的查核風險 。 👥 從實務現場看申報選擇 從會計實務的角度來看,這樣的提醒其實相當貼近現場。 對於收入不高、接案不頻繁、實際成本有限的兼職者而言,稅務上往往更接近 類受僱 狀態,硬性套用執行業務所得,不一定能帶來預期中的節稅效果,反而可能讓申報變得更複雜。 相對地,若是屬於穩定接案、確實有支出,也願意整理資料並負責任列舉費用的情況,執行業務所得才比較有實際發揮空間。 🧠 🔍 結語|選擇本身,也是一種責任 整體而言,這篇文章並不是在鼓勵特定的申報方式,而是在提醒讀者: 稅務選擇本身,永遠伴隨著責任、舉證與風險。 與其追求帳面上看起來最省的結果,不如先讓納稅人理解,每一種選擇背後真正代表的是什麼。 能夠在事後安心面對查核,往往才是最實際、也最穩妥的結果。✔️ 延伸閱讀: 勞務所得(勞務費、稿費、兼職薪資),如何扣繳稅款及扣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114.5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 Read more »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不休假獎金,符合勞基法規定者免納所得稅 3月 15, 2020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不休假獎金,符合勞基法規定者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性質,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天數及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發給之標準範圍者,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於該公司服務2年以上未滿3年,A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甲君10日特別休假日。截至108年底甲君已休8日,尚有2日未休,A公司因甲君於特別休假日2日執行職務所發給的不休假獎金5,000元,如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得免列入甲君薪資所得計算。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的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總額申報扣繳憑單情事,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Read more »
統一發票未蓋專用章就交給購買人,有何處罰規定? 9月 16, 2013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新莊區柳小姐詢問:統一發票未蓋專用章就交給購買人,有何處罰規定?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依規定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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