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3月, 2020的文章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於開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於開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稅額扣抵制,就買方營業人而言,其購貨取得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於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該憑證已列帳並申報,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尚無法退回原進項憑證,買方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付賣方,同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之當期列報進項稅額之減項,此時因當期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減少,將增加營業稅負,倘買方營業人未依規定申報該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即涉有漏稅情事;惟如原進項憑證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於發生進貨退出折讓時,則免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已依規定期限記帳者,尚無違章之疑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4月15日向乙公司購買電腦15台,銷售額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甲公司申報108年3-4月營業稅時,已列報該筆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108年7月1日向乙公司辦理其中5台電腦退貨,並出具金額250,000元、營業稅額12,500元的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一併交付予乙公司,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即於當期(108年7-8月)將應退還甲公司的營業稅額12,500元自銷項稅額中申報扣減,嗣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漏未將該筆退出折讓證明單進項稅額12,500元自108年7-8月營業稅進項稅額中扣減,致該期營業稅有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事。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嗣後因進貨退出或折讓且已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惟未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營業人銷售臺北市環保兩用袋,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臺北市環保兩用袋,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臺北市環保兩用袋,非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徵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其性質屬特別公課及公法上收取之費用,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臺北市政府為達成塑膠袋減量的目標,公告該市量販店、超級市場及連鎖便利商店所販售購物用塑膠袋應為「環保兩用袋」,購物使用後,應做為該市專用垃圾袋使用。臺北市政府依上開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徵收環保兩用袋的費用為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營業人銷售臺北市環保兩用袋,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如併同臺北市環保兩用袋銷售時,該「環保兩用袋」銷售價格免列入統一發票銷售額,可於發票備註欄記載銷售價格。 (聯絡人:信義分局李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按月定額給付員工的加班費,屬對員工的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按月定額給付員工的加班費,屬對員工的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等(以下簡稱扣繳單位)僱用員工給付薪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該等扣繳單位按月定額給付員工的加班費,屬對員工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扣繳單位僱用的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的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前開但書免納所得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加班費,經查甲公司所列報之加班費係不論員工有無實際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予員工,其性質核屬對員工之津貼,惟甲公司未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以違反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通知限期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處罰。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上述按月定額給付員工加班費者,屬對員工之津貼,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相關扣繳及列單申報事宜。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700)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不休假獎金,符合勞基法規定者免納所得稅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不休假獎金,符合勞基法規定者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性質,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天數及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發給之標準範圍者,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於該公司服務2年以上未滿3年,A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甲君10日特別休假日。截至108年底甲君已休8日,尚有2日未休,A公司因甲君於特別休假日2日執行職務所發給的不休假獎金5,000元,如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得免列入甲君薪資所得計算。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的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總額申報扣繳憑單情事,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健保藥局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銷防疫酒精取得的收入,勿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健保藥局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銷防疫酒精取得的收入,勿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健保特約藥局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銷之75%防疫清潔用酒精取得的收入,全數交委託機關解繳公庫,不課徵營業稅(非課稅範圍),均免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時,亦免列入營業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說明,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14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於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健保特約藥局受政府機關委託,依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銷之75%防疫清潔用酒精取得的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依前揭規定,藥局該部分收入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且不計入銷售額,免列入營業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指出,於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不論專營或兼營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業務的健保特約藥局,其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銷之75%防疫清潔用酒精所取得的收入,均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營業稅銷售額申報,切勿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

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否向公司抄錄股東名簿?

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否向公司抄錄股東名簿? 股東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向公司請求抄錄股東名簿,其所指之「抄錄」包括影印在內。(§210、經濟部96、3、30經商字第09602408050號函)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