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臺北市環保兩用袋,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臺北市環保兩用袋,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臺北市環保兩用袋,非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徵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其性質屬特別公課及公法上收取之費用,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臺北市政府為達成塑膠袋減量的目標,公告該市量販店、超級市場及連鎖便利商店所販售購物用塑膠袋應為「環保兩用袋」,購物使用後,應做為該市專用垃圾袋使用。臺北市政府依上開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徵收環保兩用袋的費用為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營業人銷售臺北市環保兩用袋,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如併同臺北市環保兩用袋銷售時,該「環保兩用袋」銷售價格免列入統一發票銷售額,可於發票備註欄記載銷售價格。
(聯絡人:信義分局李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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