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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結束日」與所訂之「解散日」為同一日,就該年度所得,可自行選擇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

  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結束日」與所訂之「解散日」為同一日,就該年度所得,可自行選擇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屢接獲營利事業詢問,當營利事業所訂之解散日與會計年度結束日為同一天時,究應辦理決算申報抑或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之「決算申報」,乃就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間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事由時,關於當期決算所得應如何申報所為之規範;同法第71條第1項之「結算申報」,係就營利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所得,應如何申報所為之規範。兩者規範事項不同,各有其適用。倘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結束日」與所訂之「解散日」為同一日,就該年度所得之申報期限,係同時符合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及同法第75條規定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次日起算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故該營利事業得自行擇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採曆年制(所得期間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之營利事業,經股東會決議訂113年12月31日為解散基準日,並經主管機關於114年1月20日發文核准解散登記,如甲公司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114年3月6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解散之決算申報,嗣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114年5月31日前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符合如期申報之規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間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事由時,應注意相關規範,於期限內辦理決、結算申報,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影響其自身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1551e48ee784a5a9fa80ab7abb17642

📣【稅務提醒】代購 vs. 代收代付,有什麼不同?國稅局最新實務重點一次看懂!-114.10.15

近年來,國稅局與財政部對「代購」與「代收代付」的稅務認定越來越明確。 許多中小企業、創業者或網路賣家,在處理客戶委託代購、或代收代付款項時,若沒有釐清性質, 可能被補稅甚至處罰 。 一、什麼是「代購」? 也就是說,雖然名義上是「代客購買」,但實務上您仍是「銷售者」,要課稅、要開發票。 💡重點整理: 若只開佣金發票、未對商品金額開發票,國稅局查核時可能認定漏開發票、補稅並罰款。 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二、什麼是「代收代付」? 💡重點整理: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Q&A 三、實務提醒與建議 在實務上,「代購」與「代收代付」最大的差別就在於是否涉及商品或服務的交易。 若您經營代購、電商、代理採購或跨境平台業務,建議主動檢視交易架構與發票開立方式,才能確保帳務與稅務合法、安心經營。 如有代購或代收代付相關疑問,歡迎與我們討論,一起釐清最合適的稅務處理方式。 台北會計師推薦 記帳士推薦 公司設立 行號設立 記帳報稅 工商登記  創業諮詢 今天我們就用簡單方式說明兩者差異,讓您一次搞懂! 👉 國稅局多半認定「代購」屬於買賣行為。 性質 :屬於「銷售貨物」,要課「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發票開立方式 : 商品部分:開立 商品發票 (可註明「代購」字樣)。 代購服務:另開一張 佣金發票 (屬勞務收入)。 帳務處理 : 商品金額 → 銷貨收入、進貨成本。 佣金金額 → 勞務收入。 風險提醒 : 🔗 參考資料: 如果您只是「幫忙收款、再幫忙付款」,而 不涉及商品交易 ,才可能被認定為「代收代付」。 但要注意,國稅局對此的認定 非常嚴格 ,只要有商品交付、履約責任或利潤空間,幾乎都會被歸為「買賣」行為。 性質 :單純資金往來,不涉及商品或服務提供。 必要條件 : 需有 明確契約、收支明細與憑證 ,能證明只是代為轉付。 發票開立 : 僅就「代收代付的服務費」開發票。 代收代付款項本身不開立發票。 帳務處理 : 代收、代付款項 → 使用「代收代付」科目,不列為收入或成本。 🔗 參考資料: ✅ 若屬代購 :請務必分別開立商品與佣金發票,並正確入帳。 ✅ 若屬代收代付 :請保留完整契約、轉帳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