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代購」與「代收代付」稅務認定差異之提醒-114.8.21
📣 【通知函】-代購與代收代付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受文者:___________ 主旨: 關於「代購」與「代收代付」稅務認定差異之提醒 說明: 近期國稅局與財政部對「代購」與「代收代付」之稅務認定已有明確區分。 為避免後續補稅或處罰,特此通知如下: 一、代購(國稅局實務多以「買賣」認定) 1. 性質:屬於銷售貨物行為。 2. 發票:應開立兩張統一發票: - 商品發票(須備註「代購」)。 - 佣金發票(屬勞務收入)。 3. 帳務處理:「商品」金額 → 列為銷貨收入,成本列為進貨成本;「佣金」列為勞務收入。 4. 風險:若「僅」開立佣金發票,商品金額可能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 🔗 參考來源: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5f80bd0a26040a39701f3f7f606ea98 二、代收代付(不涉及商品交付,屬資金的單純轉付者,得不課稅) 1. 性質:僅為資金代收或代付,非商品交易;換言之,如果涉及商品的交付,國稅局實務會以「買賣」認定,要課稅。 2. 條件:需有明確契約與憑證,證明僅是代收轉付,而非收入。 3. 發票:僅就「代收代付服務費」開發票,代收代付款項不開立。(國稅局實務符合要件相對嚴格) 4. 帳務處理:將代收代付款項以「代收代付」科目處理,不認列收入或成本。 🔗 參考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Q&A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profit-seeking-enterprise-income-tax/operating-income-calculation/lm7baQW 三、提醒事項 1. 若屬「代購」性質,務必分別開具商品與佣金發票,以確保稅務與帳務合規。 2. 若屬「代收代付」性質,務必保留完整契約、收支明細與憑證,以利查核。(國稅局實務要符合的難度頗高,通常還是會被認定為代購) 3. 如有相關業務,請貴公司(行號)依實際交易性質妥善處理,以確保帳務與稅務作業正確無誤。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