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每月給付之獎金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但仍應列單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 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其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的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期限向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許多公司年初或年度中發放各種獎金予員工,係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及第8條規定,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108年度為84,501元)者,無須扣繳稅款,但仍應向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倘若每次給付金額在84,501元以上者,應按全數扣繳5%。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8月20日分別發放中秋節獎金4萬元予居住者A及9萬元予居住者B,發放予A之獎金因未達起扣標準84,501元,免予扣繳稅款,但發放予B之獎金則應就給付總額9萬元按5%扣繳率扣繳4,500元。 該局呼籲,給付未達起扣標準之獎金雖免予扣繳稅款,但仍須依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請扣繳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受罰。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