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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每月給付之獎金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但仍應列單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 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其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的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期限向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許多公司年初或年度中發放各種獎金予員工,係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及第8條規定,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108年度為84,501元)者,無須扣繳稅款,但仍應向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倘若每次給付金額在84,501元以上者,應按全數扣繳5%。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8月20日分別發放中秋節獎金4萬元予居住者A及9萬元予居住者B,發放予A之獎金因未達起扣標準84,501元,免予扣繳稅款,但發放予B之獎金則應就給付總額9萬元按5%扣繳率扣繳4,500元。   該局呼籲,給付未達起扣標準之獎金雖免予扣繳稅款,但仍須依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請扣繳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受罰。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標示之價格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近來發現,部分網路拍賣業者對於所標示商品價格之說明係未含營業稅,消費者若欲索取統一發票,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如此一來將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規避開立統一發票。該局提醒,為杜取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已明定「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拍賣網站所刊登應課徵營業稅之A商品,其價格為10,500元,依規定此價格即已包含營業稅,甲公司於銷售時,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10,000元、營業稅額500元;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就定價10,500元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如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且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所標示之商品定價是否已內含營業稅,不可於消費者購買並索取統一發票時,才告知要另加收營業稅款,或短漏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納稅義務人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內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者 ,均應依同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併計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 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如有應納稅額應據實繳納,以免受罰。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甲君當年度有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利息所得計1,300萬餘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0元,核定基本所得額1,300萬餘元,應補稅額130萬餘元,並處罰鍰50萬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不諳稅法規定,誤以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與利息所得之損益可相抵,因其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大於海外利息所得,致疏忽漏報,請准予免罰云云。   該局說明,甲君105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之損失計2,500萬餘元,雖已超過其當年度之海外利息所得,惟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內扣除,甲君原認本件海外利息所得可與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相抵,顯係誤解,又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據實申報,甲君即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繳納所得稅,尚不得以不諳法令為由而得免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取有海外所得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如就海外所得損益得否相抵存有疑義,可洽詢稽徵機關後再行申報,如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短漏基本稅額者,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尚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依相關規定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申請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否准案件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之政策自108年6月15日施行至今已逾兩個月,全國核定退還減徵稅額已逾5億元,顯見民眾對於該項政策反應非常熱烈;但在超過30萬臺之申請案件中,仍有少數案件因不符合規定而被否准退稅。   該局說明,108年6月15日至108年9月1日全國受理申請臺數合計334,924臺,其中1,281臺經稽徵機關核定否准或不予受理,為避免民眾因不諳相關規定導致申請被否准而影響權益,該局特別整理歸納出否准或不予受理案件態樣供民眾參考。 一、重複申請: 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每臺節能電器以一次為限 ,如該電器已申請並經核准退還貨物稅稅額者,自不得重複申請。經核准退稅電器資料均會存放於各地區國稅局共用之貨物稅資料庫系統內,每一申請案件均透過電腦自動勾稽已申請核准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節能電器資料,即使民眾就同一節能電器分別至不同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仍會發現重複申請案件而予以否准。 二、逾期未補正應檢附文件: 民眾填具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不符合規定,經受理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國稅局將不予受理其申請,並檢還書面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三、未於法規有效期間內購買: 民眾必須於108年6月15日生效日後兩年內之有效期間(即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購買節能電器始符合申請資格,並無追溯適用期間之規定,故於生效日前購買之節能電器均無法申請適用。 四、申請人撤案: 民眾如主動向國稅局申請撤案,原申請案件將不予受理,並檢還書面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該局呼籲,民眾於購買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時,除要注意 該電器是否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 外,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時,要填寫該電器之機型機號(詳保固卡或保證書),並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提出申請,切勿逾期申請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Q6:新創事業是否均應設置帳簿憑證,帳簿憑證保存及記載有何規範?

A: 1.營利事業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給予、取得及保存相關憑證。 2.營利事業若未依管理辦法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之規定辦理外,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辦理者,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規定,核定其所得額。 3.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摘自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