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發票)申報扣抵
文章出處: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成立公司的手續辦完畢之後,到正式開始營業以後,要特別的注意的就是統一發票的使用,這篇文章跟大家分享的雖然是公司組織,實際上如果經營的是企業社被核定或因營業需求使用統一發票時,也可以適用,提供大家做個參考,避免稅務地雷。
虛設行號,什麼是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呢?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是指在表面上已經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但實際上並沒有真正的買賣貨物或提供勞務的交易行為,而純粹以賣發票來謀取利益的公司行號;在公司經營過程裡,難免因為有進貨或是購買服務的需求,但如果因此而不小心誤收了不是實際交易對象的發票,就是我們所謂的不實發票。
針對這種情形,狸小路稅務悄悄話,幫大家整理了兩則新聞稿分享國稅局新聞稿的官方說法,最後則跟大家分享我們實務上的公司如果真的遇到這種事情如何舉證?歡迎閱讀本文章囉。
第一、要確認並保留實際交易人(即接洽人)的身分資料,並瞭解交易對象經營狀況,確定賣方就是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
第二、若非屬經常往來的交易對象,可以利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上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其登記狀況及營業項目等資料,了解是否是正常營業的店家。
第三、保存交易相關憑證,如訂貨單或驗收單、合約書等單據,貨款最好以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或以匯款方式支付。以現金支付,較難舉證支付資金流程,稅捐機關也有稽查難度。
國稅局指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不論是否事先知情,依法都要補徵營業稅,同時還要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補本稅+罰款)。
營業人若因一時不察,已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出的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營業稅,南區國稅局提醒業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仍可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主動申報補稅者,稅扣機關會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以上新聞稿摘自:南區國稅局
二、新聞稿:企業誤收不實發票挨罰 有解
北區國稅局先前查核發現,有間A公司申報一張面額100萬元,內含5萬元營業稅的進項發票,但是開出這張發票的B公司是被國稅局認定為開假發票的空殼公司,因此向A公司補稅加罰共10萬元。
官員表示,中小企業間的交易常見,有時未必從空殼公司開出,也會有甲向乙採購貨物,但是乙拿丙的發票給甲的情形(取自非交易對象的發票作為進項)。
A公司提出復查,拿出原始交易時的物流、金流資訊給國稅局,證明他們是真的有向一位陳先生採購100萬元商品,才從陳先生的手上拿到B公司的發票。
經國稅局調查屬實,由於陳先生並非B公司負責人,推測可能是向B公司買發票來交付給A公司,因此決定改向陳先生究責,針對未辦理稅籍登記來開罰,原本對A公司的罰鍰也予以註銷。
官員表示,如果這筆交易屬實,只有發票不合格,可以向國稅局提出合格事證,讓國稅局對實際違規的銷貨方補稅及開罰,進貨方就可以免於受罰。
三、公司要如何舉證?身為企業的自保之道:
( 一 ) 進貨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 二 ) 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
( 三 ) 進貨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並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 ( 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 。
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者,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或許有人會覺得此舉很麻煩。
但請注意第二個新聞稿裡:國稅局的態度。本案A公司免除了保留真實交易記錄給國稅局外,還包含國稅局調查屬實,找到所謂的陳先生。換句話講,如果今天國稅局找不到所謂的陳先生,仍是會處罰A公司,因此若是可以的話,千萬別使用現金的方式支付給對方,較為妥當。
( 四 ) 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並做好徵信工作,對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予以查證相符後,再依前述付款方式支付貨款。
( 五 ) 請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如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訂貨之估價單、收貨之驗收單、過磅之磅單、卡車路單 …. 等,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之佐證。
( 六 ) 對於平時往來之廠商應有往來廠商名冊,不但可以便利雙方交易來往連繫,萬一取得不實的統一發票時,亦可供作佐證之資料,證明發票來源。
( 七 ) 販賣不實統一發票者,常見其登記名稱為「 ×× 企業社」、「 ×× 企業行」、「 ×× 實業社」、「 ×× 實業行」、「 ×× 工業社」等, 從字義上無法辨認係經營何種行業,如銷貨人交付該類發票時,應特別注意,並隨時向主管稽徵機關查詢,以免事後受到牽連。
四、最後,在這邊幫大家做個總結:
能爭取到訂單是件很值得高興的事情,但在爭取到訂單之餘,也要注意應收帳款與交易的對象。因為法網綿綿, 而法令的更迭也多如牛毛,若是一不小心可能就會遇到補稅與罰則。除此之外,每個企業的老闆都該對帳款管理與掌握學習有自已的一套作業程序,一是可避免倒帳風險,二是豐盈企業的財庫囉。
當然在大數據的網路時代裡,交易的方式或許比過去更方便,但建議仍要保留交易軌跡,比方說上述提到的金流,付款方式,憑單等等的,或許看起來這些制度似乎繁瑣,卻是自我保障的平安符,提醒您不可不慎!
成立公司的手續辦完畢之後,到正式開始營業以後,要特別的注意的就是統一發票的使用,這篇文章跟大家分享的雖然是公司組織,實際上如果經營的是企業社被核定或因營業需求使用統一發票時,也可以適用,提供大家做個參考,避免稅務地雷。
虛設行號,什麼是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呢?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是指在表面上已經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但實際上並沒有真正的買賣貨物或提供勞務的交易行為,而純粹以賣發票來謀取利益的公司行號;在公司經營過程裡,難免因為有進貨或是購買服務的需求,但如果因此而不小心誤收了不是實際交易對象的發票,就是我們所謂的不實發票。
針對這種情形,狸小路稅務悄悄話,幫大家整理了兩則新聞稿分享國稅局新聞稿的官方說法,最後則跟大家分享我們實務上的公司如果真的遇到這種事情如何舉證?歡迎閱讀本文章囉。
一、新聞稿:避免因取得虛設行號開出的發票而受罰,國稅局教你三招自保
營利事業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發票,導致因為「不實發票」遭稽徵機關處罰案件時有所聞。如何避免取得不實發票,國稅局提供業者三招防止取得不實發票的辦法。
營利事業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發票,導致因為「不實發票」遭稽徵機關處罰案件時有所聞。如何避免取得不實發票,國稅局提供業者三招防止取得不實發票的辦法。
第一、要確認並保留實際交易人(即接洽人)的身分資料,並瞭解交易對象經營狀況,確定賣方就是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
第二、若非屬經常往來的交易對象,可以利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上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其登記狀況及營業項目等資料,了解是否是正常營業的店家。
第三、保存交易相關憑證,如訂貨單或驗收單、合約書等單據,貨款最好以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或以匯款方式支付。以現金支付,較難舉證支付資金流程,稅捐機關也有稽查難度。
國稅局指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不論是否事先知情,依法都要補徵營業稅,同時還要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補本稅+罰款)。
營業人若因一時不察,已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出的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營業稅,南區國稅局提醒業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仍可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主動申報補稅者,稅扣機關會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以上新聞稿摘自:南區國稅局
二、新聞稿:企業誤收不實發票挨罰 有解
北區國稅局先前查核發現,有間A公司申報一張面額100萬元,內含5萬元營業稅的進項發票,但是開出這張發票的B公司是被國稅局認定為開假發票的空殼公司,因此向A公司補稅加罰共10萬元。
官員表示,中小企業間的交易常見,有時未必從空殼公司開出,也會有甲向乙採購貨物,但是乙拿丙的發票給甲的情形(取自非交易對象的發票作為進項)。
A公司提出復查,拿出原始交易時的物流、金流資訊給國稅局,證明他們是真的有向一位陳先生採購100萬元商品,才從陳先生的手上拿到B公司的發票。
經國稅局調查屬實,由於陳先生並非B公司負責人,推測可能是向B公司買發票來交付給A公司,因此決定改向陳先生究責,針對未辦理稅籍登記來開罰,原本對A公司的罰鍰也予以註銷。
官員表示,如果這筆交易屬實,只有發票不合格,可以向國稅局提出合格事證,讓國稅局對實際違規的銷貨方補稅及開罰,進貨方就可以免於受罰。
三、公司要如何舉證?身為企業的自保之道:
公司要如何舉證?身為企業的自保之道是身為經營者該學習的課題
由於營業稅的處罰很重,按照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要如何避免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的風險呢?在交易開始的時候,不妨可以透過應注意下列各點,除了可以降低自身企業的稅務風險之外,也可以降低應收帳款的風險,畢竟沒有獲利的公司不會倒,但是沒有錢的公司一定會倒!
由於營業稅的處罰很重,按照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要如何避免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的風險呢?在交易開始的時候,不妨可以透過應注意下列各點,除了可以降低自身企業的稅務風險之外,也可以降低應收帳款的風險,畢竟沒有獲利的公司不會倒,但是沒有錢的公司一定會倒!
( 一 ) 進貨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 二 ) 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
( 三 ) 進貨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並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 ( 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 。
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者,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或許有人會覺得此舉很麻煩。
但請注意第二個新聞稿裡:國稅局的態度。本案A公司免除了保留真實交易記錄給國稅局外,還包含國稅局調查屬實,找到所謂的陳先生。換句話講,如果今天國稅局找不到所謂的陳先生,仍是會處罰A公司,因此若是可以的話,千萬別使用現金的方式支付給對方,較為妥當。
( 四 ) 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並做好徵信工作,對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予以查證相符後,再依前述付款方式支付貨款。
( 五 ) 請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如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訂貨之估價單、收貨之驗收單、過磅之磅單、卡車路單 …. 等,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之佐證。
( 六 ) 對於平時往來之廠商應有往來廠商名冊,不但可以便利雙方交易來往連繫,萬一取得不實的統一發票時,亦可供作佐證之資料,證明發票來源。
( 七 ) 販賣不實統一發票者,常見其登記名稱為「 ×× 企業社」、「 ×× 企業行」、「 ×× 實業社」、「 ×× 實業行」、「 ×× 工業社」等, 從字義上無法辨認係經營何種行業,如銷貨人交付該類發票時,應特別注意,並隨時向主管稽徵機關查詢,以免事後受到牽連。
四、最後,在這邊幫大家做個總結:
能爭取到訂單是件很值得高興的事情,但在爭取到訂單之餘,也要注意應收帳款與交易的對象。因為法網綿綿, 而法令的更迭也多如牛毛,若是一不小心可能就會遇到補稅與罰則。除此之外,每個企業的老闆都該對帳款管理與掌握學習有自已的一套作業程序,一是可避免倒帳風險,二是豐盈企業的財庫囉。
當然在大數據的網路時代裡,交易的方式或許比過去更方便,但建議仍要保留交易軌跡,比方說上述提到的金流,付款方式,憑單等等的,或許看起來這些制度似乎繁瑣,卻是自我保障的平安符,提醒您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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