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健保、退休金 常見問題集 (不斷更新)

Q1:代房東負擔租金扣繳稅額與補充保險費,應併計房東的租金所得?

公司行號支付租金給個人房東時,若單次給付租金超過2萬元,須先扣取10%扣繳稅款及2.11%二代健保補充保費(110年適用稅率)後,再把餘額交付給房東。

也就是說,租金的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實際應由房東自行負擔,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等同是租金的一部分,須併計為房東的租金所得,承租人須注意依併計後的租金扣繳稅款及代扣補充健保費。


舉例來說,臺南市張先生為了經營泡沫紅茶店,在東區向林姓房東承租一個店舖,雙方約定每月租金30,000元,另需負擔房東的租金扣繳稅款與補充健保費,這種情形下,不知要扣繳多少稅款及如何填發扣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租賃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即該紅茶店之負責人)於給付租金時,按給付總額依扣繳率10%扣取稅款,給付總額包括扣繳義務人代納稅義務人支付之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以張先生為例,每月租金30,000元,並代房東支付扣繳率10%的扣繳稅款,以及保險費率2.11%的健保補充保費, 因此張先生填發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不是30,000元,而是34,133元【30,000÷(1-10%-2.11%)】,即租金的扣繳稅款是3,413元(34,133×10%);健保補充保費是720元(34,133×2.11%)。

國稅局再度提醒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31前將上一年度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Q2:何時申報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費明細?

每年1/31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的補充保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向健保署申報。



Q3: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與自然人簽訂的租賃契約,應否扣取補充保險費?

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與自然人(健保保險對象)簽訂的租賃契約,如租賃物係供該行號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且依所得稅法規定開立租金扣繳憑單者,則該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即屬稅法上之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Q4:非營利組織(如慈善團體、基金會)向自然人承租,是否需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非營利組織(如慈善團體、基金會)承租自然人之財產,該非營利組織為稅法上租金收入之扣繳義務人,即為健保法上之扣費義務人,因此於給付自然人房東租金收入時,單次給付金額達2萬元,即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Q5:海外所得是否要計收補充保險費?

海外所得不計收補充保險費。

目前須計收補充保險費的所得,皆以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為計費範圍。



Q6:法人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所得是否需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法人不是保險對象,所以法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所得不需繳納補充保險費。



Q7:負責人也有薪水,計算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時要不要再減掉負責人的薪資?

雇主或自營業主(負責人)係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當計算其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時,為避免重複計費,應以減除其投保金額後之股利所得來計費,不可以再減除其薪資所得。



Q8:公司承租多人共同持有的房屋,將全部租金付予其中一人代為轉交各房東時,應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應依房屋持有人之實際租金收入多寡分別計收補充保險費(同所得稅扣繳憑單之所得人)。

於申報扣費明細清單時,亦請依所得人分別列示。


資料來源:狸小路稅務悄悄話、網路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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