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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該進項稅額之10%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 ,購買 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取得 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並 依規定申報 者,該 進項稅額之10% 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 於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發前一季之繳款書 通知繳納。 為強化進銷勾稽效果,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並分別 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該進項稅額之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如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早餐店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0,000元,稅額1,600元(160,000元x1%=1,600元),故該早餐店112年4至6月份查定營業稅額為4,800元,其已取得並依限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稅額8,000元,故可扣減之進項稅額為800元(8,000元x10%),當期應納稅額為4,000元〔4,800元-(8,000元x10%)=4,000元〕。 該局提醒,按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即可依上述說明扣減查定之營業稅額。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營利事業漏報營業收入之漏稅額計算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 如有漏報營業收入,未能提示漏報收入關係所得額之帳簿文據 ,經稽徵機關就該漏報收入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限制, 其核定之所得額得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 。    該局說明,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 其核定之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 但營利事業有漏報營業收入情事,經稽徵機關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營業淨利150萬元,主要經營項目為電子器材、電子設備批發(行業代號4642-11,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淨利率8%),惟查核發現甲公司110年度漏報營業收入500萬元,經通知甲公司說明漏報營業收入之相關營業成本申報情形,並提供漏報收入關係所得額之相關帳簿憑證供核,惟 甲公司未提示 , 遂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 85萬元【500萬元*17%】,雖核定所得額235萬元【=150萬元+85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之所得額120萬元【1,500萬元*8%】,惟依上開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可不受限,爰經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235萬元,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有無漏報營業收入之情形, 如有發現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 (聯絡人:營所稅組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團爸團媽別再玩障眼法了 國稅局想查都查得到

團爸團媽別再玩障眼法了 國稅局想查都查得到  原文出處: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PG2NZZr 新冠疫情讓網路交易蓬勃發展,網路團購升溫,透過LINE或臉書就能揪團成立團購群組,由團購主透過與廠商「以量制價」的方式,以較低的價格取得商品,團購主再將商品公開揭示給網友們跟團,網友透過留言「+1」的方式就可以購買。 北區國稅局今(18)日表示,近來發現不少「團爸」、「團媽」為了逃漏稅,進而針對不同的商品類別,創設不同的團購群組,並於不同的電商平台銷售,以規避國稅局的查核。 但國稅局近來已積極研析交易型態並整合網路交易資訊流、物流與金流等相關資料,與營業人申報資料互相勾稽比對,並運用選案系統選查可能逃漏稅的營業人。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商號在乙社群平台開設A團購粉絲專頁銷售衣服,又在丙社群平台開設B團購社團銷售電器用品。 但國稅局查獲,甲商號其實是同時經營A團購粉絲專頁,及B團購社團;而且掌握了銷售商品的金流及物流資料後發現,2022年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台幣1,518萬餘元,除 了補徵營業稅75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擇一從重處75萬餘元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機關團體以往年度結餘款未能依原訂使用計畫執行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 以往年度如已編列 結餘款使用計畫 供以後年度使用,應依所訂使用計畫確實執行,如未能依原訂計畫執行,應向主管機關提出 變更使用計畫 之申請。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各年度如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比率 如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並已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 次年度起算4年內之使用計畫 ,且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者,機關團體應按該計畫確實執行,嗣後若有與原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不符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應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08年度結算申報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各項收入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已就108年度結餘款編列用於109至110年度之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該基金會因故須變更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無法於期間內執行完竣,最遲應於111年3月31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且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即109至112年度)為限,即變更後使用計畫最後使用年度為112年度。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倘有結餘款未能依原訂使用計畫執行,應儘速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之申請,以免因未依使用計畫執行,致未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遭稽徵機關就全部結餘款依法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 於 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 ,應注意營業稅之報繳規定, 將該等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 , 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辦理申報繳納或退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 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或申報退稅。 該局舉例,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甲公司,於辧理111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時,未將同年7月間取得股利收入7,700萬元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以致未按正確之免稅銷售額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當期進項稅額,以併同申報繳納營業稅,致有虛報進項稅額之情事,案經該局查獲後補徵營業稅額190萬元並處罰鍰95萬元。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 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 者,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 得採用直接扣抵法 ,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 至 非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投資營業人,請留意取得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以正確計算報繳營業稅 ,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戴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25)

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記得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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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如果 貴公司有向境外電商例如臉書FB或Google或其他電商平台購買廣告 (即電子勞務) ,要特別留意稅務相關的規定!! 營業稅:申報繳納營業稅  (專營-->免繳稅; 兼營-->要繳稅; 機關團體-->要填408繳款書繳稅) 各類所得扣繳: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須辦理就源扣繳並於給付日起的10天內(含給付日、例假日)申報、代扣稅款並繳納。   因為時間上非常之趕,很多公司行號會忽略、進而不小心被補稅、罰款。 Note:沒事不要用兼營身份,稅務上的風險很多。 請參考以下新聞稿。

企業向個人買二手車 不能抵稅

營利事業創業初期,需購買設備來完備營運,不過可能因為資金不足,會選擇向親戚朋友購買二手汽車,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中古車時,可以依公式換算稅額扣抵,但 僅限營業人為中古車商 ; 一般公司行號若向個人買入二手車輛,僅能依相關資料以總額入帳,無法扣抵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營業人向個人買車時,因為個人無法開立統一發票,且營業人也未支付營業稅額,因此沒有扣抵營業稅的問題。不過, 營業人向個人買二手車,屬於固定資產應入帳,要準備相關資料才可以計提折舊 ; 國稅局官員說, 相關資料包含一、買賣契約中要列出賣方為個人、買方為公司行號,且註明車牌號碼及交易價格,二、付款證明使用匯款時應有匯款記錄;使用現金應有簽收記錄,三、行照上的所有權人應和買賣契約的買方一致。 另外,購入二手車固定資產 入帳,是按照取得的成本作為入帳價值,取得時的成本包含買價、運輸費和保險等相關費用 ,因此不管二手車買前已使用了幾年,公司皆要將二手車購買時的總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 台北國稅局指出,如果營業人為中古車商,以買入二手汽車作為銷售用途時,可以在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但要留意,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的部分,不能扣抵。國稅局官員表示,營業人得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規定的徵收率(現行徵收率5%)計算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購入成本/(1+徵收率)×徵收率。 新聞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737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