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記得報繳扣繳稅款及營業稅-114.12

提醒您一件常被忽略的稅務重點📌
如果貴公司有向境外電商(例如 Facebook、Google 或其他海外平台)購買廣告服務,也就是所謂的「電子勞務」,請務必留意以下兩項稅務規定:


1️⃣ 各類所得扣繳(非常容易被忽略!)

只要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公司需在給付日起 10 天內完成:

  • 扣繳申報

  • 繳納扣繳稅款

👉以信用卡購買跨境電子勞務(如FB廣告)之10日扣繳期限認定


⚠ 因為期限非常短,很多公司會不小心漏掉 → 可能面臨補稅+罰款。


⚠另外請跟境外電商確認,是否有跟國稅局申請扣繳的優惠稅率,並取得國稅局的核准函。


👉財政部核准「境外電商淨利率、貢獻度」名單

1、因為國稅局不提供境外電商扣繳率的「核准函」,建議您在購買電子勞務前務必先向業者確認扣繳率。

 2、另外,境外電商的淨利率與貢獻率都有有效期限(多為 1~3 年),到期後就要重新申請,所以每年 1/1 後再向客服確認一次最新扣繳資訊會比較安全。


👀常見的有:

👉OpenAI: 21%淨利率*50%貢獻度*20%扣繳稅率=2.1%   (116/12/31止)

👉Midjourney, Inc:21%淨利率*50%貢獻度*20%扣繳稅率=2.1%   (116/12/31止)

👉Odoo HK Limited 香港:30%淨利率*50%貢獻度*20%扣繳稅率=3%   (116/03/31止)

👉Meta (臉書):30%淨利率*50%貢獻度*20%扣繳稅率=3%   (116/12/31止)

👉Google:20% 扣繳率但公司如果有申請月結匯款,下廣告的對象改成台灣公司,這樣Google會開5%發票,就不用扣繳了 (沒試過,待確認...)


延伸閱讀:




2️⃣ 營業稅(依公司性質不同處理方式不同)

  • 專營課稅(例如一般公司) → 免繳稅

  • 兼營營業人 → 需繳稅

  • 機關團體 → 需填 408 繳款書並繳稅


📌 小提醒

一般不建議使用「兼營」身分,因為稅務上要注意的細節比較多,風險也較高。


👉什麼是「兼營」?

同時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


如您不確定公司是否需要扣繳或申報,也歡迎隨時詢問,我們可以協助確認,避免後續產生不必要的罰則 😊


亦可參考以下新聞稿。

✋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記得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


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應行申報但免予繳納營業稅。另乙公司亦為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惟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支付價金1萬元,假設其當期應稅銷售額為200萬元,免稅銷售額為50萬元,其購買該電子勞務之應納營業稅額為100元
【計算式:
購買該電子勞務1萬元*稅率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免稅銷售額50萬元/(應稅銷售額200萬元+免稅銷售額50萬元)〕】。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撰稿人: 張欣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5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留言

熱門文章

無法拿到發票或收據時,要怎麼報帳??支出證明單OK嗎-114.5

公司車輛過戶至他人(其他公司或個人)名下的重點分析-114.5

勞務所得(勞務費、稿費、兼職薪資),如何扣繳稅款及扣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114.5

統一發票未蓋專用章就交給購買人,有何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