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該進項稅額之10%可於查定稅額內扣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該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於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發前一季之繳款書通知繳納。
為強化進銷勾稽效果,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並分別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該進項稅額之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如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早餐店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0,000元,稅額1,600元(160,000元x1%=1,600元),故該早餐店112年4至6月份查定營業稅額為4,800元,其已取得並依限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稅額8,000元,故可扣減之進項稅額為800元(8,000元x10%),當期應納稅額為4,000元〔4,800元-(8,000元x10%)=4,000元〕。

該局提醒,按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即可依上述說明扣減查定之營業稅額。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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