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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請問公司是在113年12月經濟部核准設立,但國稅局登記開業日是在114年1月,這樣113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需要申報呢?-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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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根據您的描述,公司是在113年12月取得經濟部核准設立,但國稅局的開業登記日是114年1月。 以下是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重點: 1、營業活動是否開始: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結算申報通常以 實際開始營業 為判斷基準。 如果公司在113年12月尚未進行任何營業活動, 則113年度通常不需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不過,這部分 建議您也可以同步與稅務員確認 ,以確保處理方式最符合規定並符合公司的實際需求👍) 2、 國稅局登記日 為準: 大多數情況以這個為準。 例如等到114年1月時、負責人才去國稅局的營業稅課簽 名、請領購票證,而且跟稅務員告知114年1月以後才開業, 國稅局登記的開業日為114年1月以後, 意味著公司在114年才正式進入營業階段,因此一般而言, 113年無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除非稅務員有要求或例外情況) 但是,如果選擇114年才開業,若公司在113年 有因設立過程產生的收入或支出 ,例如 利息收入或籌設費用 ,這些 可能就無法認列 了;或者是 有跟銀行貸款的需求 ,這時候銀行通常會要求兩年度以上的財報報表, 如果沒申報113年度、自然就不會有當年度的報表。  所以,如果貴公司有 與銀行申請貸款 的需求,或有 需要認列必要費用或收入 的情況 (例如開戶的銀行有利息收入 或是 有必要的費用像是薪資費用要申報) ,或者是 想跟實際設立的日期帳務一致 , 建議 考慮支付一定的申報費用 , 委託會計師代為 申報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這將是值得考慮的選項之一,能為貴公司提供更多便利與保障。 😊 建議確認公司實際營業日及財務活動,確保符合稅務規定。如有不確定之處,可以與稅務單位或專業會計師確認具體情況。😊 延伸閱讀: 公司112年12月設立,113年5月開業,有關於營業稅,營所稅 開業日期 會計開帳與開業日期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 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 ...

會計師資本簽證「公司增資」應備資料及程序—股份有限公司-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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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資本簽證「公司增資」應備資料及程序—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前應先提供下列資料: 1、簽委託書並支付訂金。 2、確認增資金額及其分配比例,額定資本額及實收資本額分別是多少? 3、有無新股東加入或舊股東退出?請提供最近一次的股東名單、增資後的股東名單 4、增資基準日是何時? 5、最近一次的董監事名單? 如果任期已過期或快過期,須先或同步辦理改選 6、有無其他變更登記事項? (例如:○地址 ○營業項目 ○負責人 ○董監改選)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流程: 1、公司股東同意增資變更事項、同意修正公司章程。 2、股東存入全數股款、隔日申請存款餘額證明、委由會計師做資本簽證。 3、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 4、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變更及相關事宜。 5、董事大股東資訊變更申報。 ※委託查核簽證時-應備資料(請先mail或傳真,以便核對) □公司登記大小章 □最近一次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登記表、市政府/經濟部核准函 影本(電子檔) □負責人、各股東最新的身份證正反面 影本(電子檔) □如果有「法人」股東,請提供法人股東最近一次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登記表、市政府/經濟部核准函 影本(電子檔) □最近一次的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 影本(電子檔)  □最近一次的股東名冊 影本(電子檔) □最近一次的公司章程 影本(電子檔) □存入股款後的公司存摺封面、銀行章頁、股款存入金額頁 影本(電子檔) □全數股款存入後,隔日至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或 隔日存入100元(金額 不等)後再刷摺(補刷存摺後的存入金額頁) □股東匯出股款的存摺封面、銀行章頁、匯出股款的內頁 □委託他人代匯股款時:附代匯切結書 (註:因應洗錢防治法,建議不要代匯) □財力證明  (例如:股東最新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財力證明) □資金來源證明 並 填寫資金來源說明表、客戶聲明書 (本所提供表格)  □會計師委託書(本所提供) □會計師簽證的服務費用  (匯款) □本次增資相關的簽名用印文件 (例如:董監事會議簽到簿、股東會議簽到簿、董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委託書、洗錢防制相關文件) ※提醒事項: 1.股款務必由股東本人/本公司的銀行帳戶轉帳或匯款,不可存現金!! ( 款項匯入公 司帳戶時,建議在公司的存摺...

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於114年1月開跑,請多使用網路申報,省時又省力!

來源出處: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cad25837c09462a9de95ace6b2f649e 11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4年2月5日,網路申報至當日午夜12時止 ,可多利用網路申報,不受上班時間限制,網路上傳資料即完成申報作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第92條之1及第102條之1規定,扣繳義務人、信託行為受託人及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等各式憑單, 因114年1月遇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之情形,故申報截止日延至114年2月5日止 。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憑單且所載之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可適用憑單免填發規定,如以網路申報,只需於申報系統內憑單填發方式勾選「免填發」或「電子憑單」,就不用再寄發紙本憑單予所得人,惟所得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憑單。 網路申報便捷又快速,憑單免填發省錢又環保,請大家多多利用。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馮建鈞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0 撰稿人:胡淑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3

房東逃漏稅注意 國稅局將採AI模型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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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1125701342-430104    2024.11.25 16:50工商時報 房東逃漏稅注意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目前正在建置 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逃漏稅AI查核模型 ,今年9月建置系統後,預計明年6月才會完成初步測試結果,未來還要再比對模組的正確度,確定相關模型可用後,才會推到其他國稅局。 財政部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調查持有多屋個人房屋租賃所得,除蒐集 承租人申報的扣繳憑單及租金支出歸戶資料,比對個人房東有無短漏報租金收入,如有必要,也會調查金流以核實認定租金收入。 高雄國稅局日前即查獲轄內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卻未據實申報房屋租金收入而遭補稅處罰。轄內甲君擁有10戶以上房屋,僅申報1筆租賃所得,經發函輔導,甲君說明1屋供自住、1屋出租他人,其餘房屋皆閒置,並無出租,但經 國稅局實地勘查及調閱水電資料後,研判其餘房屋亦有使用情形 ,與甲君所述不符,經報請財政部核准查調資金,發現甲君確實有漏報租金情事,除補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房東常抱持稽徵機關不易蒐集其與房客簽訂私人間租賃契約的僥倖心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呼籲個人房東應誠實申報個人出租房屋收入,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有漏報或短報租賃所得情事,除了補稅,還會被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未依時限將必要資訊傳輸至平台 財政部:初犯、自行補傳免罰-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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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月1日起上路💢 自明年起,營業人 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規定時限傳輸或未據 實將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經查獲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 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已委任加值中心者,請詢問加值中心是否有配合新政策,以免受罰。 👇檢送114年1月1日施行電子發票傳輸至平台新制懶人包 延伸閱讀: 立院三讀 店家逾時上傳電子發票 最高可按次重罰1.5萬 財政部官方網站新聞稿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 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 (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