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未依時限將必要資訊傳輸至平台 財政部:初犯、自行補傳免罰-113.12

💢114年1月1日起上路💢

自明年起,營業人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規定時限傳輸或未據實將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經查獲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已委任加值中心者,請詢問加值中心是否有配合新政策,以免受罰。

👇檢送114年1月1日施行電子發票傳輸至平台新制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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