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未依時限將必要資訊傳輸至平台 財政部:初犯、自行補傳免罰-113.12
💢114年1月1日起上路💢
自明年起,營業人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規定時限傳輸或未據實將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經查獲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已委任加值中心者,請詢問加值中心是否有配合新政策,以免受罰。
👇檢送114年1月1日施行電子發票傳輸至平台新制懶人包
自明年起,營業人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規定時限傳輸或未據實將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經查獲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已委任加值中心者,請詢問加值中心是否有配合新政策,以免受罰。
👇檢送114年1月1日施行電子發票傳輸至平台新制懶人包
延伸閱讀: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