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獎金是去年發生的成交情形,但都要今年發放,不是可以與銷售人員約定發放時間點嗎?--114.1

請問會計師:
獎金是去年發生的成交情形,但都要今年發放,這樣要怎麼報帳?


會計師回答:
個人的所得:
114年實際付錢,就會報在銷售人員114年的所得 (現金制) 

公司的費用:因為是113年度發生的,會報在113年度的公司費用 (權責制)


以下進一步解析為何會這樣處理:


🔎 個人所得認列(現金制)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的 薪資或獎金所得,以 實際收到的時間點 為認列標準。因此,即便該獎金是因 113年度的業績 所產生,但若是 114年度發放,則該所得會被認列在 銷售人員114年的個人所得 中,並於114年的 扣繳憑單 上列示。

👉 簡單來說

  • 什麼時候收到錢,就報哪一年的所得。

🔎 公司費用認列(權責制)

公司在編列財務報表時,採 權責發生制 原則,這意味著 費用發生的年度 決定了其認列年度,而 不是付款時間
因此,儘管獎金在 114年支付,但因其對應的是 113年度的業績,公司應將該筆費用認列為 113年度的費用,並在 113年的財報及申報中 列示。

👉 簡單來說

  • 什麼時候業績達成,就報哪一年的費用。

⚠️ 注意的稅務事項

1️⃣ 現金制 vs. 權責制的差異

  • 這種認列差異,是因為個人和公司的 所得稅制度不同
  • 個人所得稅遵循 現金制,而公司費用遵循 權責制

2️⃣ 扣繳義務

  • 公司在 114年發放獎金時,應依 114年的扣繳稅率表 扣繳稅款,並在 114年的扣繳憑單 中申報。

🧩 實務小提醒

若公司有大筆獎金延遲發放,建議檢視一下 獎金發放規範,避免被稅局質疑是否有刻意 遞延費用或所得 的情形。

💡 舉例說明:


這樣的處理方式,符合現行稅法規定,稅局通常不會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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