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居住者)薪資所得免稅額申報表_114年~113年
114 年~113年-員工薪資所得免稅額申報表-居住者適用
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之薪資,除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範圍外,所有薪資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單位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申報表須載明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免稅額扣除資格,包括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訊。
📌 重要提醒:
未填寫免稅額申報表者,每月固定薪資所得超過 40,020 元,應依法代扣 5% 所得稅。
已填寫免稅額申報表者,每月固定薪資所得超過 88,501 元,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計算並扣繳所得稅;若未超過該標準,則免予扣繳。
💼 扣繳稅額對照表-114年度 (113年度也適用):
薪資所得範圍(元) | 未填寫申報表 | 已填寫申報表 |
---|---|---|
40,019 以下 | 免扣 | 免扣 |
40,020 ~ 88,500 | 代扣 5% | 免扣 |
88,501 以上 | 代扣 5% | 查表扣繳 |
(註: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若有更新,應依國稅局最新版本適用。)
📢 非固定薪資扣繳說明:
針對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非固定薪資,若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無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 (114年度及113年度為88,501元),則免予扣繳;達起扣標準者,應按給付金額全額扣取 5% 稅款。
範例說明:
本公司於 114 年 1 月發放績效獎金給員工甲及員工乙,分別為 50,000 元 和 120,000 元。
甲員工:績效獎金 50,000 元,未達起扣標準,免予扣繳。但本公司仍需依法列單申報。
乙員工:績效獎金 120,000 元,達起扣標準,應於給付時扣取 6,000 元(120,000 元 × 5%)稅款。
📢 如果是「非居住者」呢?
如果在一課稅年度未在台待滿183天者,請參考下列新聞稿的規定: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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