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往來的探討-114.2
在會計處理上,只要不是做一套帳(內外帳一致、有做資金流程)的公司,常常會遇到要「調整」帳目的情況,其中「股東往來」在外帳上,最常被用來調節實際存款與帳上存款的差異。
原本這個會計科目是用來記錄 公司與股東之間的資金流動,但實務上,會計人員遇到帳不平、或是不知道該放在哪個科目時,就很容易直接放進「股東往來」裡,變成一種萬用口袋(也可以說是垃圾桶)。
為什麼要特別注意「股東往來」?
這個會計項目相當敏感,簡單來說,公司的錢 ≠ 老闆的錢,老闆的錢 ≠ 公司的錢 (OS:但實務上....)。國稅局在抽查時,很容易挑這個毛病,如果真的是股東借錢給公司,只要金流、合約對得上,甚至公司真的有支付利息給股東,這種就還可以說明;
但是,多數的情況下是無法說明並舉證,這種就會被國稅局懷疑是公司錢進個人或其他關係企業的帳戶、漏開發票、虛報費用、 補平實際銀行存款與公司帳上之間的差額、其他不能說的秘密....,可能會被追繳稅款,甚至還會有罰款風險。
所以,很多時候公司虧損多年,卻還活得好好的,這種情況往往會引起國稅局的關注。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 「股東往來」或是其他調整的科目帳上有 1,000 萬元,但又無法清楚說明來源,國稅局可能會懷疑這筆錢其實是漏開發票的收入。如果真被認定是隱匿收入,那補稅的金額可不小!
簡單計算如下:
📌 營利事業所得稅 20% 👉 1,000 萬 × 20% = 200 萬
📌 營業稅 5% 👉 1,000 萬 × 5% = 50 萬
💰 合計補稅 250 萬元!
這還不包括可能的罰款,所以 「股東往來」不是萬能倉庫,該釐清的還是得釐清,免得哪天收到補稅通知才後悔! 😅
當然就是努力降低「股東往來」的金額!!讓他不要太高。
除了「現金增資」或是「還錢給股東」這兩種做法之外,最常見的就是「股東往來彌補虧損」。
股東放棄對公司債權的稅務處理,主要分為「自然人」股東與「法人」股東,並涉及贈與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常見的情況如下:
1、「自然人」股東按「持股比例」放棄債權:
(1)視同彌補自身股權虧損,不課贈與稅,公司可將債權轉為「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後續可用於彌補累積虧損。
(2)非按比例放棄債權:視為贈與,需課贈與稅。
(要留意當年度贈與金額含放棄股東往來的金額,是否達新台幣244萬元?超過就要課贈與稅了!!)
2、「法人」股東放棄債權:
(1)本國「法人」股東放棄債權,視同贈與;換言之,放棄的金額屬於公司受贈財產,應列入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後餘額可轉列資本公積。2、「法人」股東放棄債權:
(2)外國「法人」股東另有規定。
財政部相關函釋:台財稅第861901688號函(86/06/18):國內法人放棄債權,公司應課營所稅;外國法人依比例免除債權可免稅。
台財稅第38600號函(65/12/28):自然人股東依比例放棄債權,免課贈與稅。
簡單來說,「自然人」股東 (像是張先生、黃小姐),若依「比例」放棄股東往來(也就是債權),無須繳納「贈與稅」,但是,若「非依比例」放棄股東往來,可能就要繳納「贈與稅」了!
台財稅第38600號函(65/12/28):自然人股東依比例放棄債權,免課贈與稅。
簡單來說,「自然人」股東 (像是張先生、黃小姐),若依「比例」放棄股東往來(也就是債權),無須繳納「贈與稅」,但是,若「非依比例」放棄股東往來,可能就要繳納「贈與稅」了!
「法人」股東(像是某某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放棄股東往來,公司需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可以換成放其他會計項目嗎??
換湯不換藥的做法,其實在現在AI查稅的年代已經不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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