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未進修遭停業 官司勝訴
金管會身為會計師的主管機關,懲處會計師時卻沒有弄清楚「執行會計師業務」的內涵,對進修時數不符規定的會計師,直接祭出「停止」執業處分。法院日前判決,金管會對會計師楊晉停業處分敗訴確定,無疑給金管會上了一堂課。
金管會是在去年發布行政處分函示,包括楊晉等12名會計師,都因違反專業進修規定等違規行為,遭到停業等處分;楊晉不服行政處分,訴願失敗後打起行政訴訟,獲一、二審行政法院的支持,打贏了主管機關。金管會不服,提起上訴,但台北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金管會敗訴確定。
會計師法第13條規定,會計師要執行會計師業務,須做到1、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2、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3、加入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
法院判決指出,金管會未究明會計師法第13條規定的內涵,也沒有弄清楚楊晉在民國98年及99年,已經退出會計師公會,不符合會計師法第13條強制執業會計師須專業進修時數的規定。
金管會同時也無法舉證證明,楊晉在98年及99年間,雖已退出會計師公會,卻實際上有執行會計師業務的事實。
法院表示,金管會對執行會計師業務的內涵沒有弄清楚,也沒有查清楚楊晉有無違章執業的實情,就對楊晉採取行政裁決予以停業處分,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金管會對楊晉裁處原因,是因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查核,楊晉民國98年及99年連續2年度進修時數不符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金管會是在去年發布行政處分函示,包括楊晉等12名會計師,都因違反專業進修規定等違規行為,遭到停業等處分;楊晉不服行政處分,訴願失敗後打起行政訴訟,獲一、二審行政法院的支持,打贏了主管機關。金管會不服,提起上訴,但台北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金管會敗訴確定。
會計師法第13條規定,會計師要執行會計師業務,須做到1、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2、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3、加入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
法院判決指出,金管會未究明會計師法第13條規定的內涵,也沒有弄清楚楊晉在民國98年及99年,已經退出會計師公會,不符合會計師法第13條強制執業會計師須專業進修時數的規定。
金管會同時也無法舉證證明,楊晉在98年及99年間,雖已退出會計師公會,卻實際上有執行會計師業務的事實。
法院表示,金管會對執行會計師業務的內涵沒有弄清楚,也沒有查清楚楊晉有無違章執業的實情,就對楊晉採取行政裁決予以停業處分,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金管會對楊晉裁處原因,是因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查核,楊晉民國98年及99年連續2年度進修時數不符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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