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生前未繳房地稅 按比例自遺產扣除

新營區沈先生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的地價稅與房屋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嗎?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的地價稅與房屋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是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 

但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的地價稅與房屋稅,可扣除的金額,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計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地價稅的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則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詳情請電0800-000321洽詢。

留言

熱門文章

營業稅申報書(401表)要如何看?如何判讀?-113.7版

📢配合物價指數(CPI)調整,一張圖告訴您113年遺贈稅新標準!

每期營業稅申報的提醒事項_113.7版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及介紹-書審、所得額標準、同業淨利、查帳、會計師稅務簽證(113.8版)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及注意事項相關流程 (參考)-2024.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