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利用住家一樓部分空間經營早餐店,是否須辦理營業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仍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呼籲,若有經營上述類型之營業人,應儘速配合辦理營業登記,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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