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節稅 國稅局三招教戰

國稅局為協助企業提高經營績效,針對企業固定資產,提出三招節稅教戰。包括:可將已達耐用年限列報損失;或繼續提列折舊費用每年定額節稅。如果資產增值空間大,還可藉資產重估大幅增加折舊費用,建議企業依當年度經營狀況、財產型態,自行考量最有效節稅以提高獲利。

不景氣時代,如何節稅已成營利事業關切重點議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出固定資產節稅三招,協助企業提高經營績效。 

南區國稅局首先建議,企業如果有達到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可將殘值列報當年度損失。舉例來說,甲公司2003年1月購置機器設備1,000萬元,耐用年限為9年,當耐用年限屆滿,無法繼續使用時,可將設備殘值100萬元列報為處分年度損失。 

國稅局表示,這種做法可獲得一次性、較高額度的損失列報,特別在獲利良好年度,可更增加企業表現。 

但如果企業想要的是每年定額的節稅空間,國稅局則建議,當甲公司機器設備耐用年限屆滿後,企業可繼續使用,並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重新計算殘值,依照原來方式折舊列報費用。

國稅局說明,假設以平均法計算,預估可再使用4年,重估殘值為20萬元,該機器每年可再提列折舊20萬元﹝(100萬元-20萬元)÷4﹞。 

此外,國稅局指出,如果是資產增值空間大的公司,可藉重估資產增加列報折舊費用,增值差價更可免計入所得課徵營所稅。 

舉例,乙公司2002年購買一棟建物成本3,100萬元,耐用年限30年,每年提列折舊100萬元,至2011年時已提列1,000萬元,剩餘價值為2,100萬元。而2011年正好符合資產重估條件,申請重估價值為2,751萬元後,每年企業可列報折舊金額從100萬提高到約131萬﹝2,751萬元÷(未使用年數20+1)﹞。 

國稅局補充,企業想申請資產重估價,當年度物價指數必須比資產取得年度、或上次資產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漲超過25%才可適用。

【2013/08/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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