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記載錯誤,主動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2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而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免予處罰。但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始得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罰鍰金額最低1,500元,最高15,000元。又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作廢重開。財政部鑑於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發生記載錯誤而未作廢重開,但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後,對該貨物或勞務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未產生影響,違章情節尚屬輕微,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

(一)甲公司開立與乙公司之統一發票,發生交易金額及買受人統一編號錯誤,即時在統一發票各聯更正並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且甲、乙公司就該筆交易申報進、銷項金額、稅額、買受人統一編號無誤,則甲公司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二)甲公司開立與A個人之統一發票,實際交易金額應為350元,誤開成350,350元,即時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正確交易金額,可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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