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扣繳20%稅金,屬分離課稅,不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退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已被扣繳20%稅金,得否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併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取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該局提醒,民眾若是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屬分離課稅,每注按20﹪扣繳稅款即已完稅,該筆所得不必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退還。

(聯絡人:服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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