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提前使用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

營業人提前使用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發票用罄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仍應覈實於開立當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該局指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若當期發票不敷使用以致於提前使用次期發票,按照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80027407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分(現為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分(現為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罊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依前開規定,提前使用次期發票無不法情事者,固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提前使用發票開立之銷售額仍應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因年底發票用罄,已事先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期發票,並於102年12月31日提前使用103年1-2月期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共開立銷售額105,000元,因開立日期為102年12月31日,故屬102年11-12月期銷售額,甲營業人須將此筆提前使用次期發票銷售額,於103年1月15日前申報102年11-12月期營業稅,而非申報於103年1-2月期;倘甲營業人未申報於102年11-12月期,經稽徵機關查獲,則甲營業人漏未報繳銷售額100,000元、營業稅額5,000元,除補徵稅款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因當期發票用罄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覈實將提前使用所開立之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 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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