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改名及更換身分證字號是否需繳交登記費? 公司登記收費準則 第10條: 公司或外國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增資登記及認許登記以外之登記,應繳納登記費一千元。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或增加在臺營業所用資金以外之許可或登記,應繳納許可審查費或登記費一千元。 第1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或許可審查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負責人或股東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延展登記、復業登記、解散登記、撤回認許登記或廢止許可。 三、申請設立登記、設立許可或資本變更登記時,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或許可。 四、所營事業原僅以概括方式,或概括及列載方式登記,增加列載其他非須經許可之所營事業,但以一次為限。 因前項第四款增加列載所營事業項目,而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者,免繳預查審查費。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