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之處罰對象為何人?

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之處罰對象為何人?

按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係以公司董事任期屆滿而未改選為前提,其處罰之對象為登記之現任董事
(即任期已屆滿而未改選之董事。若公司已改選惟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自應依同法第403條規定處罰。
(經濟部82.2.5商200500號、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為第387條)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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