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臨時管理人?

何謂臨時管理人?

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按非訟事件法第65條規定:「法人董事全部不能行使職權,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得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法人登記處為之登記」。

依司法院秘書長80年9月13日﹝80﹞秘台廳字﹝一﹞字第02052號函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5條第1項規定為公司組織之法人選任臨時管理人時,自應囑託依公司法主管公司登記之機關為之登記﹝公司法第5條、第6條、第12條、第419條第1項規定參照﹞。

至中央主管機關如何辦理上開登記細節,尚請 貴部參照公司法之特別規定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是以,上開非訟事件法規定,性質上係為公司法之特別規定,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亦應遵循,其登記允屬特別法規定之公司登記事項,合先敘明。 (經濟部88.12.30商字第88227561號)

摘自臺北市商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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