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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6月, 2023的文章

轉載:公司成立 | 公司與行號該如何選擇?簡單3問題教你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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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 https://tanukicpb.com/archives/2399 詠雋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本所的友所,新竹桃園地區的公司行號,如有記帳報稅及工商登記的需求,歡迎洽詢詠雋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網友提問:遊戲幣(虛擬貨幣)買賣,會不會被查?有沒有需要開公司行號?(11206)

網友提問: 遊戲幣(虛擬貨幣)買賣,會不會被查?有沒有需要開公司行號? 事務所回答: 1.若營業額較高 (月營業額達20萬元),建議進行工商設立,因個人綜所稅之稅率會達到40%,且虛擬物品的交易所得在稅法上隸屬於勞務所得,理論上達4萬就必須工商設立。 還是必須老實告知您,無論網銀或第三方支付的交易皆隸屬金管會, 無論您現在設立與否,都有很大的機率所得被查到並有罰則(追繳稅金)。  2.我們事務所目前能協助您的部分就是先進行工商登記,那若是設立之前的稅務被查詢的話,我們就必須另行討論及報價。  若您有意願委託我們設立公司的話,請協助填寫表單 https://forms.gle/jT2qJBuqaeQyJFBr8 , 我們將會盡速提供報價單給您,謝謝。  營業稅5% -->yes  每次交易都要開發票--> yes  查到機率高不高-->yes  目前稅務員已經開始在查以前年度的網路交易  以下為常見的稅務狀況:  設立 「行號」-->if 被查到,營業稅5%+罰 & 個人綜所稅40%+罰  設立 「公司」-->if 被查到,營業稅5%+罰 & 公司營所稅20%+罰 (但也有看過拉回個人綜所稅補+罰的案例)  主動補報,至少可以不被罰,以後睡覺也比較安心   供參

「有限公司增資」應備資料及參考流程 (包含工商登記、會計師簽證)-112.9版

「有限公司增資」應備資料及參考流程 ( 包含工商登記 ) ※ ※ 有限公司 增資(即增加資本額)流程 ( 參考 ) : 1. 簽委託書並支付訂金。 2. 確認增資金額及其分配比例,有無新股東加入或舊股東退出?增資基準日是何時? 3. 有無其他變更登記事項?  ( 例如:○地址 ○營業項目 ○負責人 ○董監改選 ) 4. 建議公司以全體股東之同意增資變更事項、同意修正公司章程。 5. 股東存入全數股款、隔日申請存款餘額證明、委由會計師做資本簽證。 6. 備齊相關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資變更登記。 7. 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變更及相關事宜。 8. 董事大股東資訊變更申報。 註:「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流程略有不同,請洽詢事務所確認,謝謝 ※委託查核簽證時 - 應備文件 ( 請先 mail 或傳真 ) 本所email: heyucpa@gmail.com   工商登記部門 □ 1 、負責人、各股東最新的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2 、公司存摺影本 ( 封面、銀行章頁、股款存入金額頁 ) □ 3 、存入後隔日至銀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 ,或 隔日存入 100 元 ( 金額不等 ) 後再刷摺(補刷存摺後的存入金額頁) □ 4 、股東的個人存摺封面、銀行章頁、 匯出股款的內頁 □ 5 、股東同意書 / 股東會議記錄 / 股東名冊影本(本所代擬、由客戶簽名後回傳) □ 6 、公司章程 影本 (本所代擬) □ 7 、委託他人代匯股款時:附代匯切結書 (註:因應洗錢防治法,建議不要代匯) □ 8 、必要時其他文件   ( 例如:股東最新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或財力證明 ) □ 9 、資金來源證明 並 填寫資金來源說明表、客戶聲明書 (本所提供表格) □ 10 、會計師委託書(本所提供) □ 11 、會計師簽證服務費用   ( 現金 或 匯款 ) □ 12、公司登記的大小章 □ 13、新負責人的小章 (經負責人同意,本所可代刻) □ 14、「前次」設立/變更的相關資料 (例如市政府核准函、國稅局 函、公司章程) ※提醒事項: 1. 股款務必由股東本人的銀行帳戶轉帳或匯款 ,不可存現金!! (款項匯入公司帳戶時,if在公司的存摺上有顯示股東姓名,比較方便查核) 2. 公司應於 股款存入日後的15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免受罰 (一般

👶育嬰留職停薪,健保怎麼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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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期間,可自行選擇 原單位投保 或 辦理轉出,以眷屬身分投保 。 🔹選擇 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單位得以網路申報或填具申報表,向健保署申報。 其應自行負擔30%之健保費,繳款單由健保署寄發被保險人繳納,繳納期限可遞延3年;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由政府補助免予繳納。 🔹辦理 轉出及投保 :原投保單位申請轉出後, 可依附有職業的配偶,以眷屬身分投保;如未有眷屬身分,可至戶籍地公所投保。

營利事業認列債權逾期2年之呆帳損失應留意認列年度

  營利事業認列債權逾期2年之呆帳損失應留意認列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之 呆帳損失 ,如屬 債權逾期2年 ,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者,除應取具郵政事業 已送達之存證函 、 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 或 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文件外,尚須留意 損失認列年度 。        該局指出,逾期2年之債權如係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應以 存證函或催收證明文件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如屬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查核屬實者,則以 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此外,所稱債權逾期2年之計算,應 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 ;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呆帳損失時,發現其列報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金額300萬元,甲公司說明係當年度銷貨廠商拖欠之應收帳款,並提供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惟查 該應收帳款欠款債權尚未逾期2年,甲公司雖已取具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但仍不符合應以債權逾期2年之年度,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年度之認列要件 ,經該局剔除所列報之呆帳損失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債權逾期2年之呆帳損失,除應檢附催收證明文件外,尚須留意認列年度,若債權未逾期2年,仍應以債權逾期2年之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9)

轉載:行號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原登記地是否能繼續營業

原文出處: https://accounting.sme.gov.tw/run.php?name=forum&file=post&p=535650 NOTE: 行號無法改成有限公司,只能視公司的未來規劃,選擇以下三種方式: 1、並存,同時開行號跟公司  (兩間的統編不一樣); 2、先把行號註銷後,另外開新的公司。 3、先開新的公司,等營運一段時間後,再把行號註銷掉 。  (建議這種做法) 如果是想開股份有限公司,可能的操作方式: 1 、同址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至少二位股東( 常見的作法:分別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才能成立 2、營運一段時間後 (過渡期抓三個月) , 把原行號 關掉 主要影響: 1、統編會不同 2、名稱會不同, 不過或許可以取名為 原行號名+股份有限公司 2、責任:原行號-無限責任,責任追到個人 ;公司-有限責任 3、稅:原行號-全數歸到個人 最高綜所稅為40%,負責人的綜所稅率假設已經來到20%的級距,原行號的營收如果續增,明年可能會來到30%甚至40%;  公司:公司年度先繳20%的營所稅,隔年可選擇盈餘分配到個人 或不分配到個人 (繳5%的未分配盈餘稅) 4、其他差異點:參考  https://taipei-cpa.blogspot.com/2023/06/blog-post_20.html 小結: 綜合評估,如果是要長遠發展,轉成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兩者的稅負一樣),會比目前的行號形態來得好 只是自然有一段陣痛期,例如人員勞健保的變動、廠商的不適應 新成立一間公司,時間抓一個月;要把原行號關掉,時間也請抓一個月

BVI查稅 企業繞道付薪恐中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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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出處:https://ctee.com.tw/news/tax-law/879728.html 避稅天堂不再。會計業者指出,近期陸續有設立於BVI(英屬維京群島)的公司接獲BVI主管機關來函,要求 提示銀行往來資訊、財務報表並說明經濟實質的申報內容 。 以部分企業透過BVI的公司支付高階管理人員薪資為例,因這些高階管理人員主要提供集團整體運籌管理活動,可能符合BVI九大類相關活動之一集團總部活動「提供高階管理職能」條件。 新的施行細則規範下,會計師提醒, 即使BVI公司僅有費用產生,並未對關係企業收取相對應收入,仍滿足集團總部活動核心收入創造定義「代關係企業支付費用」,今年起要完成經濟實質通知及申報,並揭露相關資訊。 過去BVI公司在經濟實質申報時,是以是否有取得收入,作為有無從事相關活動的判斷依據。若沒有相應的收入,即不會針對該活動進行經濟實質申報與相關資訊揭露。 但依據2023年初發布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更新版, 企業自2022年1月1日起的財務年度開始,取得收入與否不再是判斷BVI公司有無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據。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范香琴表示,新版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另一重點,明確公司從事純控股活動定義: 如果公司取得股利收入及資本利得以外的各種其他收入,將不符合純控股活動的定義,而無法適用較為寬鬆的經濟實質條件。 所謂寬鬆的經濟實質條件,一是該公司已遵循一般的法律義務;二是較低限度的實質營運要求;三是不必於當地召開董事會。本次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的修正搭配2022年8月12日BVI商業公司法修正,要求公司在會計年度日結束後九個月內提交財務報表,BVI公司的資訊也將從過往受查時被動的提供,轉變成公司主動揭露。 KPMG則表示,從法令最終版本觀察,BVI對於僅作純控股用途的公司進一步放寬申報要求,但又更嚴格要求無形資產公司的申報規範,可見當地政府正加強打擊租稅規避,台商宜提前準備稅務因應之道。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 辦理 現金增資 ,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如 原股東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 , 若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洽特定人認購,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認股,未認購部分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又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認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績效良好之投資公司,股東僅A、B(薩摩亞商、唯一股東為A),持股各1/2,股東A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於106年間辦理現金增資200萬元(發行20萬股), 增資時每股淨值153元,新股認購價格每股10元 ,股東A、B均放棄認股,由股東A之子C以自有資金認購18萬股(差額股數為員工認股),涉有 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特定人 情形,經該局查獲,分別核定股東A贈與金額1,287萬元〔(153元-10元)×90,000股〕,補徵贈與稅106萬餘元;法人股東B贈與部分,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核定C其他所得1,287萬元,補徵所得稅438萬餘元。      該局提醒,股東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放棄認股,宜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