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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餐廳能不能做成本帳、資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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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我現在是一間餐廳,能不能做出一個漂亮的成本帳、每一筆金流也清清楚楚的? 回答: 當然可以,前提是要有心 (完全合規)、有錢 (帳務成本、系統成本、合規成本)、有時間(要去研究、配合) 餐廳的成本帳,很多時候不會委託事務所製作,因為事務所要做出來的難度偏高  ; 除非是有專門的內部會計人員 (倉管)及配合的會計系統,精準到每一道菜都可以抓出成本利潤以及有沒有超耗,由公司內部自行製作成本帳, 不然很容易被國稅局挑戰  (像是 今天晚上的廚餘,浪費多少食材  ,能不能量化....有點極端,但就想像一下~~~)   所以,通常實務上, 中小企業的成本,都是直接按 國稅局的標準 75% 認定成本 (這包含 「內場」人事成本+食材的成本)  以「公司」來說,行業為小吃店為例 : 一、如果是做 會計師稅務簽證  年收入 x (1-75%成本率)= 25% 毛利率   25%毛利率-租金成本-「外場」人場成本 - 一些雜費 (包含會計師微薄的記帳費) = 課稅的所得   課稅的所得 *20%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 當年度要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如果不做會計師稅務簽證,那就是做 書審 (如果年營收超過3,000萬元,建議要用較高的 9% 同業淨利率算) 年收入 x 9%淨利率 + 業外收入- 業外費用= 課稅的所得   課稅的所得 *20%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 當年度要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上, 給各位老闆做個參考~~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 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 (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通知及過戶停止日期計算器 (測試版)--僅供參考

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通知日期計算器 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通知日期計算器 選擇會議類型: 股東常會 股東臨時會 選擇會議召集日期: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5月報稅季,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核實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如經查獲有漏報所得情事,將補稅並裁罰。 該局說明,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請民眾切 勿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心存僥倖而未據實申報,致生短漏報情事受罰 。此外,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完稅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 ,又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之薪資所得,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依相關資料查獲後補稅並處罰鍰,嗣甲君補正在大陸地區繳納稅款之相關公證資料並經海基會驗證,經稽徵機關審核後,方認列相關可扣抵稅額,重行核算應納稅額並更正罰鍰金額。 該局呼籲,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 有是類所得的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填寫該類所得 ,併同當年度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總額一同申報並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之相關公證資料,供稽徵機關認列可扣抵稅額,以免遭補稅外,還要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a483833339f4a40b55ab5ea008f7330

113年5月31日辦理111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 ,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及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該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機關團體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 或可至該局網站線上查詢。 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 機關團體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a17032beb9341aa8493dbfa7ad50502

「商業(行號)」申請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常見問題 Q&A-113.5版

「 商業 ( 行號 ) 」申請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常見問題 Q&A 項次 問題 回答         1 目前還沒有聘僱員工,且負責人已經在農漁會、公所或以眷屬身分投保,請問還需要成立健保投 保單位及辦理負責人投保嗎 ? 1.       是的,應主動申報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及辦理負責人自行號設立日投保,如誤投保在農漁會、公所或以眷屬身分投保,則應辦理轉出,避免重複投保。 2.       依健保法規定,雇主、自營業主及受僱者為第一類被保險人, 應以其服務事業、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健保,且第一類被保 險人不得為第三類 ( 農漁會會員 ) 及第六類 ( 無職業之地區人 口 ) 被保險人,也不得以無職業之眷屬身分依附投保。         2 目前還沒有聘僱員工,且負責人 的健保已經投保在相關職業工 會了 ,請問還需要成立健保投保 單位及辦理負責人投保嗎 ? 1.     若貴單位屬於「獨資」性質(非「合夥」性質 ) ,而負責人又 獨自 1 人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且未聘僱員工,則負責人可投保於相關職業工會 ;反之,若不符合前述任一狀況,則必須成立健保投保單位且必須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 2.       依健保法規定,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且未僱用有酬人員 幫同工作,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可繼續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在職業工會投保。     3 負責人已在其他單位以第一類 被保險人 ( 雇主或員工 ) 身分投保 中 ,請問還需要成立健保投保單 位並在本單位投保嗎? 1.       如有僱用員工 ( 不論員工數 ) ,則應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及辦理員工投保。 2.       如未僱用員工,則可暫緩成立健保投保單位。   ※ 提醒: 負責人後續若未在其他單位以適法身分投保, 則務必申 報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及負責人投保。                 4

「健保」投保金額申報與調整-113版

原文出處: https://www.nhi.gov.tw/ch/cp-3267-17132-2586-1.html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如下: (一) 受僱者 之薪資所得。 (二) 雇主或自營業主 之營利所得。 (三)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之執行業務所得。 二、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 投保金額如下: (一)職業工會會員:自113年1月1日起,修正為27,470元起申報。 (二)船長公會會員:最低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最高一級。  (三)海員工會會員:依實際薪資所得申報(但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職保之投保薪資)。 三、受僱者投保金額內涵: 薪資所得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惟得將加班費予以扣除 。但扣除加班費後,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四、投保金額申報: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 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 ,投保單位應於 當年八月底前 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健保署;如 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 時,應於 次年二月底前 通知健保署,均 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 五、如何調整投保金額: (一)受僱者: 1.調高投保金額 請填S表〈調整投保金額申請表〉寄健保署申請調整。 2.調降投保金額 請填S表〈調整投保金額申請表〉寄健保署申請調降投保金額,調整後投保金額不能低於勞保、職保之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二)雇主、自營業主及專門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所得未達最高一級投保金額:   1.調高投保金額 請填S表〈調整投保金額申請表〉寄健保署申請調整。 2.調降投保金額(請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1)公司組織之負責人: ● 應檢附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該結算申報書中營利所得項下該公司分配之股利為其營利所得),並附申報該營利所得之「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單」。 ● 當年度該公司如未分配盈餘,應檢附股東大會不分配盈餘紀錄,如無該紀錄,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切結盈餘不分配。 ● 如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未影印留底,應向該管國稅局稽徵所申請影印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憑單。 (2)採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獨資事業 ,應檢附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3)採結算申報營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 營業人如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401、403、404),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行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規劃自113年4月25日起暫停營業,該公司應於4月2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113年3月至4月)應於113年5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另A公司 自停業開始之次期起,可免再逐期申報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上開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且停業當期縱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877e0ceced4456daca9013824d8300e

「有限公司」設立-股東同意書範本 (請依實際情況做調整)-113.5版

「有限公司」設立, 相關表單下載  (請點選)          提醒: 1、章程訂立日期:通常會跟「最後一筆股款存入日」、「股東開會日期」一致  。 2、如果公司只有一位股東,股東=董事。 3 、「有限公司」的章程,跟「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一樣, 本篇適用於 「有限公司」+「董事一人」的情況                                                   ○○○有限公司                                    股東同意書   申請事項 同意內容 1.    公司設立   茲同意設立○○○有限公司,訂定公司章程,並選任╳╳╳為董事。     ( 加蓋公司印章 )       股東姓名 ( 親自簽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簽署日期與資金到位基準日等疑義

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簽署日期與資金到位基準日等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5.03.01. 經商字第105020115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3月1日  一、按有限公司係具人合公司性質,其章程必須將股東姓名與出資額參照公司法第 101條 第 1項各款之規定訂明。準此, 股東於出資額資金到位前或後訂立章程,公司法尚無 限制規定。 另按 有限公司之增資 ,依公司法第 106條規定,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 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 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二、復按有 限公司章程之訂立或變更,須經全體股東之同意,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公司法第98條、 第 113條準 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第47條)定有明文。準此, 有限公司章程修訂日期應為全體 股東同意之日 (本部 102年 9月30日經商字第 10202099770號函釋參照)。 三、又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3條第 1項、第11條第 2項規定, 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 立、修正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變更登記,如有另訂增資基準日者,應 於增資基準日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 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 (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如何開立發票?銷貨發票要怎麼開給客戶?-113.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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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開立銷貨發票? 可以直接使用我們台中友所研發出來的 「發票開立檢查工具  (請點選試用)~ 或者參考下列友所擬的文章,寫的也很清楚~~~ 如何開發立、作廢發票?二聯式、三聯式發票重點整理   (請點選參考) 大原則: 1、「三聯式」銷項 發票:   開給 公司、行號 ;如果是「機關團體」,就不一定,原則開給「機關團體」是開「二聯式發票」,但部分單位會要求開「三聯式發票」,以便核銷。 2、「二聯式」銷項 發票:   開給 個人、政府單位、教育團體等非營利單位(無統一編號) 提醒事項: 1、若有使用 信用卡 刷卡機,請確實開立發票(漏報有罰則); 國稅局查很勤~~~~~  (參考下圖) 2、不可使用過期發票   (例如 5 月使用 3-4 月之銷貨發票開給客人,這原則是有罰則的;除非有事前跟國稅局報備,但請盡量避免)。 3、已經 申報給國稅局的銷貨發票,原則上是不能作廢的 (變通:可以用折讓/退回單的方式 或是 跟國稅局申請專案作廢的方式處理,但請盡量避免) 。 4、 作廢及存根發票請妥善保留正本,務必當期就要給事務所做帳   (若丟棄或遺失正本,視為銷貨,需繳納稅金)。 5、若您有 出口或進口,請記得將出口報單或進口報單及相關的據,當期 交給事務所申報營業稅哦!! 6、銷 售給政府機關,或是網路上銷售,切勿漏開 ,現在大數據查稅的時代,很容易被查稅~!!!  (參考下圖) 7、有銷售行為,不論客人是不是要跟您拿發票,都要主動開發票給客人!!!! (很多公司以為客人不要發票就不用開給對方,這是no no no 的錯誤觀念!!!而且您怎麼知道對方會不會檢舉呢?)

轉載:公司設立完以後,新手老闆該知道的9件大事!-113.5版

 原文出處:https://tanukicpb.com/archives/2852  詠雋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本所的友所,新竹桃園地區的公司行號,如有記帳報稅及工商登記的需求,歡迎洽詢詠雋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公司行號地址變更 (遷址+ 營業項目變更+修正章程) 所需資料 (參考)

公司行號變更地址 (遷址+變更營業項目+章程修正)  所需資料: 1、公司行號前次設立/變更登記的大小章 (如果遺失或找不到,準備一份印鑑遺失切結書即可) 2、公司行號前次設立/變更登記的市政府函+登記表/國稅局函 (影本) +前次的公司章程 3、負責人最新的身份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面(影本) 4、最近一次的房屋稅單 (影本) (要先繳完稅)  (如果是登記在臺北市,需另外提供近三個月的建物登記謄本) 5、房屋租賃契約書 (影本) (要用公司行號的名義跟房東簽約) (如果貴司是跟二房東承租,就需要大房東另外出具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或轉租同意書) 6、相關簽名文件 : (如果是委託本所代辦,本所 會準備) (例如 合夥:需要合夥契約書;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董事會簽到簿;有限公司:需要股東同意書) 7、想新增或刪除的營業項目是什麼? ①、記得確認是否有「特許行業」 ②、如果有「特許行業」,部分行業的公司名稱也要一併變更(例如:室內裝修業) 8、如果有其他變更項目、或是特許行業設立/變更 :另外報價,所需文件也不同 提醒:負責人要來本所簽名照會 (因應洗錢防制法之必要) 註1:並不是所有的地址都可以登記。 ①以台北市而言,不論是辦公室或本業使用,都要在登記前事前審查!!!如果不符規定就不能登記在這個地址。 ②如果是 設立在台北市,需要先提供該地址近三個月的建物謄本(影本) ,才能辦理場地預先審查,這要抓3~7個工作天! 註2:預計承辦完成的時間,請抓至少3周;如果有特許行業或其他變更事項,時間會再拉長~~ 註3:變更營業項目可能會涉及不同單位的審查,因此建議先諮詢相關專業人士、相關的主管機關。 註4:變更營業項目後,記得也要通知合作廠商、銀行、稅務機關等單位,以免影響業務往來。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 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 (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