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簽署日期與資金到位基準日等疑義

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簽署日期與資金到位基準日等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5.03.01. 經商字第105020115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3月1日

 一、按有限公司係具人合公司性質,其章程必須將股東姓名與出資額參照公司法第 101條
第 1項各款之規定訂明。準此,股東於出資額資金到位前或後訂立章程,公司法尚無限制規定。另按有限公司之增資,依公司法第 106條規定,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二、復按有限公司章程之訂立或變更,須經全體股東之同意,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公司法第98條、第 113條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第47條)定有明文。準此,有限公司章程修訂日期應為全體股東同意之日(本部 102年 9月30日經商字第 10202099770號函釋參照)。

三、又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3條第 1項、第11條第 2項規定,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修正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變更登記,如有另訂增資基準日者,應於增資基準日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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