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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來電詢問,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就將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公司承受時,讓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與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如何開立發票? 該局指出,如甲公司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嗣後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因為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屬於銷售勞務性質,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故乙公司及丙公司應留存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並應由乙公司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承受預售屋權利義務之丙公司。 該局就上例加以說明:假設甲公司以5,000萬元價格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乙公司僅先付3,200萬元房地款,在未取得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以3,600萬元價格讓予丙公司承受,應由乙公司依讓予價格3,6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1,800萬元(5,000-3,200=1,800),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就將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予他公司承受時,讓予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與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

會計師未進修遭停業 官司勝訴

金管會身為會計師的主管機關,懲處會計師時卻沒有弄清楚「執行會計師業務」的內涵,對進修時數不符規定的會計師,直接祭出「停止」執業處分。法院日前判決,金管會對會計師楊晉停業處分敗訴確定,無疑給金管會上了一堂課。 金管會是在去年發布行政處分函示,包括楊晉等12名會計師,都因違反專業進修規定等違規行為,遭到停業等處分;楊晉不服行政處分,訴願失敗後打起行政訴訟,獲一、二審行政法院的支持,打贏了主管機關。金管會不服,提起上訴,但台北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金管會敗訴確定。 會計師法第13條規定,會計師要執行會計師業務,須做到1、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2、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3、加入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 法院判決指出,金管會未究明會計師法第13條規定的內涵,也沒有弄清楚楊晉在民國98年及99年,已經退出會計師公會,不符合會計師法第13條強制執業會計師須專業進修時數的規定。 金管會同時也無法舉證證明,楊晉在98年及99年間,雖已退出會計師公會,卻實際上有執行會計師業務的事實。 法院表示,金管會對執行會計師業務的內涵沒有弄清楚,也沒有查清楚楊晉有無違章執業的實情,就對楊晉採取行政裁決予以停業處分,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金管會對楊晉裁處原因,是因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查核,楊晉民國98年及99年連續2年度進修時數不符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代購國外貨物,小心漏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目前正值旅遊旺季,民眾常趁國外旅遊時購買當地知名商品如化粧品、香水、名牌包包等回國送禮或自用,或出於便宜共享的好意,經由網路揪團代購、代買,這些看似簡單的行為,若不注意,可能會遭查獲補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 該局指出,只要將境外貨物帶入中華民國境內且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上者,除攜帶入境之貨物依法得免徵相關稅捐外,皆應課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某甲在國外購買價值24,000元的名牌包並且包裝完整,可以新品轉售,將之攜帶入境,由於已超過3,000元的免申報標準,在入境時應依法向海關申報,並繳納相關稅捐;若甲在出國前,先於網路上揪團代購,攜帶大量代購品入境,除仍依上述手續向海關辦理申報外,若屬經常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關稅係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貨物稅乃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之貨物,於貨物出廠或進口時課徵之稅捐;營業稅則為對國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所課徵之稅捐。民眾若自境外攜帶完稅價格超過3,000元以上之商品進口時,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應依相關規定分別補稅及處罰,不可不慎!

企業節稅 國稅局三招教戰

國稅局為協助企業提高經營績效,針對企業固定資產,提出三招節稅教戰。包括:可將已達耐用年限列報損失;或繼續提列折舊費用每年定額節稅。如果資產增值空間大,還可藉資產重估大幅增加折舊費用,建議企業依當年度經營狀況、財產型態,自行考量最有效節稅以提高獲利。 不景氣時代,如何節稅已成營利事業關切重點議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出固定資產節稅三招,協助企業提高經營績效。  南區國稅局首先建議,企業如果有達到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可將殘值列報當年度損失。舉例來說,甲公司2003年1月購置機器設備1,000萬元,耐用年限為9年,當耐用年限屆滿,無法繼續使用時,可將設備殘值100萬元列報為處分年度損失。  國稅局表示,這種做法可獲得一次性、較高額度的損失列報,特別在獲利良好年度,可更增加企業表現。  但如果企業想要的是每年定額的節稅空間,國稅局則建議,當甲公司機器設備耐用年限屆滿後,企業可繼續使用,並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重新計算殘值,依照原來方式折舊列報費用。 國稅局說明,假設以平均法計算,預估可再使用4年,重估殘值為20萬元,該機器每年可再提列折舊20萬元﹝(100萬元-20萬元)÷4﹞。  此外,國稅局指出,如果是資產增值空間大的公司,可藉重估資產增加列報折舊費用,增值差價更可免計入所得課徵營所稅。  舉例,乙公司2002年購買一棟建物成本3,100萬元,耐用年限30年,每年提列折舊100萬元,至2011年時已提列1,000萬元,剩餘價值為2,100萬元。而2011年正好符合資產重估條件,申請重估價值為2,751萬元後,每年企業可列報折舊金額從100萬提高到約131萬﹝2,751萬元÷(未使用年數20+1)﹞。  國稅局補充,企業想申請資產重估價,當年度物價指數必須比資產取得年度、或上次資產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漲超過25%才可適用。 【2013/08/2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生前未繳房地稅 按比例自遺產扣除

新營區沈先生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的地價稅與房屋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嗎?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的地價稅與房屋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是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  但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的地價稅與房屋稅,可扣除的金額,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計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地價稅的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則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詳情請電0800-000321洽詢。

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利用住家一樓部分空間經營早餐店,是否須辦理營業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仍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呼籲,若有經營上述類型之營業人,應儘速配合辦理營業登記,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裁處罰鍰。

財部:預售屋不納入奢侈稅範圍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財政部檢討奢侈稅,各界直指預售屋炒作成為奢侈稅「漏洞」,但因預售屋尚未完成交屋過戶,奢侈稅難查核。財政部高層傾向維持現行課徵方式,預售屋轉售所有權將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納入個人綜所稅,最高稅率40%。  財政部奢侈稅報告指出,目前奢侈稅有6大缺失,包括:課稅範圍規範不足、排除課稅範圍有漏洞、誤傷無辜、避稅誘因高產生閉鎖效果、稽徵人力不足、持有成本偏低易成囤地囤屋。 針對課稅範圍不足等缺失,學者建議,將具有炒作疑慮的預售屋、非都市土地素地、依法不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素地(例如畸零地)、區段徵收土地等納入課稅範圍,防治短期投機炒作。  不過,財政部高層表示,奢侈稅是以過戶日核算持有課稅期限,但預售屋尚未完工過戶,認定上易生爭議,因此傾向維持現狀,不納入奢侈稅課徵範圍,而依交易利得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  市場人士指出,近來出現預約單炒作預售屋亂象,特別是桃園縣青埔、八德、林口、竹北等熱區異常熱絡。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表示,「我們都有關注這些現象」,從民國100年起,國稅局即執行「預售屋及鉅額房地選案查核計畫」,針對大型建商、建地選案查核,交易熱區將加強查核,短漏報者將加罰0.5倍罰鍰,單是北區國稅局執行首年即補徵稅款20多億元。  財政部官員說,青埔所有建案都還在興建中,每次經過都是草比人高,但青埔交易異常頻繁,國稅局已鎖定。  【2013/08/21 聯合報】@ http://udn.com/

職災給付 須符請領規定

勞保局表示,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全天不能工作超過四天以上,未能取得原薪資,可依勞保條例規定,申請從不能工作第四天起的職災傷病給付。  勞委會勞保局表示,職災傷病給付計算標準,是按事故當月起的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發給,若經過一年尚未痊癒,會減為50%。  舉例來說,林先生從事木工業,在工作中不小心被電鋸割傷手指,導致肌腱斷裂,持續門診治療而不能工作,未能領到原有薪資,時間共30天。假設事故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新台幣3萬300元,一天職災傷病給付就是3萬300元的70%,除以30天後,日額為707元。 林先生將可請領30天扣掉前面三天後所得1萬9,089元。 【2013/08/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