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親戚借地址辦營登,沒支付租金,還需要申報租金嗎??
文章出處: 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一、前言: 在執業的過程裡,我們經常會碰到一個實務上的問題:初期開設公司前因節省開銷,對於公司將來營運仍是未知數時,往往會先將公司登記在自已家,或者親戚朋友名下的不動產,節省租金費用。 因為親朋好友的情義相挺,在企業(公司)草創初期,常常以低於行情的租金收取甚至不收取租金。雖聽起來合情合理,也符合國人熱情款待的態度,但…看在國稅局眼裡,真的是合法的嗎??會不會因為好心,而多繳稅或補稅的副作用? 二、出租不動產供家人、親戚、公司辦理營登留心兩件事: 假如你真的有房屋、土地、或是店面借給別人使用的話,要特別注意兩件事情: 第一件事:自已與借用人之間關係? 要先注意一下自已和借用人之間的關係是不是屬於「他人」? 簡單的說就是,由於水電開發票的大數據資料庫查稅系統開始建置之後,漸漸能掌握得到對於「無償租賃」查核,因此,被抓到借給他人,又沒有經過法院背書的話,就是補好補滿稅的概念,差別只是在「國稅局何時把補稅稅單發給你」而已。 好心把屋子借給親友做生意,明明就沒跟對方收錢,想不到這樣也要稅,近一年來各區國稅局都查獲相關案件,有人是借給大嫂、有人借給親弟弟,都算租賃所得追稅。 高雄有位黃小姐,她將自己的房屋免費借給大嫂開早餐店,結果卻接到高雄國稅局稅單,被多加了一筆「租賃所得」;台南也有位陳先生,想要無償出借房屋給弟弟開咖啡店,南區國稅局卻告訴他,這樣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要申報一筆租賃收入,若未申報,國稅局還會主動幫他補上。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尤其是借給人家做生意,就要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來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進一步可以從《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找到,所謂的「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每個人,因此不論是大嫂還是親弟弟,在稅法上都會被歸類於「他人」。 台北國稅局還有另外一個案例,某個公司股東在信義區有個房產,這位股東把房子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給果也同樣遭到台北國稅局補稅,就算申請復查也被駁回。 台北國稅局指出,把房產借給公司的情況也一樣,因為公司屬於「法人」,雖然不是一般常見的「自然人」,但也屬於「他人」的一種,所以即便是股東把房子無償借給自己的公司營業,也要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除了前面提到的幾種人之外,只要民眾把個人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