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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親戚借地址辦營登,沒支付租金,還需要申報租金嗎??

文章出處: 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一、前言: 在執業的過程裡,我們經常會碰到一個實務上的問題:初期開設公司前因節省開銷,對於公司將來營運仍是未知數時,往往會先將公司登記在自已家,或者親戚朋友名下的不動產,節省租金費用。 因為親朋好友的情義相挺,在企業(公司)草創初期,常常以低於行情的租金收取甚至不收取租金。雖聽起來合情合理,也符合國人熱情款待的態度,但…看在國稅局眼裡,真的是合法的嗎??會不會因為好心,而多繳稅或補稅的副作用? 二、出租不動產供家人、親戚、公司辦理營登留心兩件事: 假如你真的有房屋、土地、或是店面借給別人使用的話,要特別注意兩件事情: 第一件事:自已與借用人之間關係? 要先注意一下自已和借用人之間的關係是不是屬於「他人」? 簡單的說就是,由於水電開發票的大數據資料庫查稅系統開始建置之後,漸漸能掌握得到對於「無償租賃」查核,因此,被抓到借給他人,又沒有經過法院背書的話,就是補好補滿稅的概念,差別只是在「國稅局何時把補稅稅單發給你」而已。 好心把屋子借給親友做生意,明明就沒跟對方收錢,想不到這樣也要稅,近一年來各區國稅局都查獲相關案件,有人是借給大嫂、有人借給親弟弟,都算租賃所得追稅。 高雄有位黃小姐,她將自己的房屋免費借給大嫂開早餐店,結果卻接到高雄國稅局稅單,被多加了一筆「租賃所得」;台南也有位陳先生,想要無償出借房屋給弟弟開咖啡店,南區國稅局卻告訴他,這樣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要申報一筆租賃收入,若未申報,國稅局還會主動幫他補上。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尤其是借給人家做生意,就要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來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進一步可以從《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找到,所謂的「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每個人,因此不論是大嫂還是親弟弟,在稅法上都會被歸類於「他人」。 台北國稅局還有另外一個案例,某個公司股東在信義區有個房產,這位股東把房子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給果也同樣遭到台北國稅局補稅,就算申請復查也被駁回。 台北國稅局指出,把房產借給公司的情況也一樣,因為公司屬於「法人」,雖然不是一般常見的「自然人」,但也屬於「他人」的一種,所以即便是股東把房子無償借給自己的公司營業,也要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除了前面提到的幾種人之外,只要民眾把個人不動產

登記地址該設在哪裡?公司行號營業地址困擾大解套

文章出處: 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開店做生意或成立公司之前,應該要先確定您的營業地址為何?以避免產生辦理登記或是辦理登記之後的問題;若是選擇自宅登記,除了要瞭解自宅因登記而產生的稅金或費用負擔,未來才不會有漏稅或未申報的稅務風險產生之外,最好也瞭解自已的產業特性,以避免未來辦理營登後有各種無解的後果。 特別是跟房東簽租賃約的企業CEO,除了仔細審核租賃契約之外,最好不要使用便利超商或是書店的契約;若是可以的話,請先請教專業人士的意見或是代辦營業登記的事務所是否妥當,再與房東簽約;而不是先與房東簽約後,再要求專業人士去解套,通常只會陷入無解的僵局。 一、什麼地方可以合法的設立公司呢? 住宅區:只可作住宅使用,有某部份放寬規定供特定營業項目使用 商業區:只可作商業使用,可以合法的設立辦公室 工業區:只可作製造業使用,有某部份放寬規定供特定營業項目使用 根據建築法及建築物使用分區管理條例及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大致可以區分為以上的情況,因此若未依規定辦理,通常在設立登記完成之後,會收到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的查緝,或是在開始營運之後,被鄰居檢舉都會有罰則 (違法使用可處6萬~30萬元的罰鍰,並可連續開罰),因此設立登記前挑選營業地址時要注意上述的原則。 換個角度來討論, 通常需要依照實際營業的項目來判定,並請屋主提供土地使用分區、 建築物使用執照,才能做一個初步判斷,但還是要依主管機關來認定。 **「建築物使用執照」存根影本從哪裡拿: 以台北市為例,可上 台北市網際網路執照存根影像查詢系統網站 查詢;其他縣市,可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 執照存根線上查詢, 查詢後再依下列規則判斷房屋用途是否符合需求 (原則,但難免有例外,而且要依申請當時主管機關的規定而定):  1、台北市 符合下列三種條件之一者可設: ①.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如店舖、一般零售業、辦公室、一般事務所等)。 ②.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不符(如住宅、集合住宅等),但同時符合以下2項條件可做「辦公室」使用: (1) 分區使用用途為住三、住四或商業區 (2) 面臨八米以上道路(使用分區為商業區者不受限)證明文件:     *分區使用證明       *使用執照平面圖     *建物謄本  *配置圖  *平面圖  *地籍圖  *套繪圖 (3)同址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創業者應留意的9大財務會計地雷

文章出處: 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最近有客戶問到:為什麼創業當老闆之後,似乎跟金融機構往來,感覺上要比以前當上班族還要困難許多。最主要的原因是,銀行或財務報表的外部使用者,對台灣的中小企業產出的報表沒有信心,情願看國稅局的報稅資料:比方說:營業稅申報的401表,或是綜合所得稅的報稅結果,還是所得/財產清單。 財報使用者對財務報表沒信心的理由,不外乎台灣中小企業對於財務報表完全不重視,只在乎少繳稅,因此財務報表對企業的老闆來說,是可有可無的存在。 特別是由上班族或技術出身的老闆,創業後可能產生以下的錯誤觀念,本文在此與大家分享9大會計錯誤,並針對這九大錯誤闡述可能造成的結果,最後要告訴大家,如果你是企業如何避免此種情形。 一、資本不實: 我們都知道,成立一間公司,在設立的過程裡必須要經過會計師簽證,核實資本額的存在,但實務上通常有許多公司在設立後,股東隨即把資本額提走轉到自已的私人帳戶,特別是一人公司。 過去這種情形最多被經濟部5%抽核給抽中,到時多半會委託處理帳務的事務所處理一下就掩飾過去。現在自從洗錢防制法施行之後,銀行會直接通報洗錢的相關單位,因此,如果仍有過去此種觀念的企業主,可能需要適時修正自已的觀念,才能與時俱進。 二、公私不分: 中小企業容易有屬於公司的資金與股東私人存款混用的情形,不管是企業社或是一人公司皆有此種情況,輕則易被國稅局補稅加罰。 若是非一人公司,或未來有打算引入外人進行增資,要留意股東糾紛的問題。 三、二套帳: 創業初期規模小,為節省成本委任代客記帳業者記外帳,但記帳業者通常以憑證入帳,因此可能會有不符合公司實際經濟狀況的情形產生,但更多情形是,創業主甚至認為不需要記帳,因此只報完營業稅就放置憑證到一處,將來融資時直接拿出公司(企業社)的401表去銀行融資企業貸款,就能取得融資資金。 或者創業者的觀念認為仍與個體戶相同,為了不多付5%的稅金,因此而不取得憑證,導致帳務處理單位,亦不知公司有產生交易,虛列成本費用,低列收入利得。 表面上看起來,似乎公司或企業賺的錢都直接入了老闆的私人帳戶,殊不知此種做法容易未來在融資無法借得到錢,甚至也可能導致申請相關事業的補助時,產生困難。 比方說此次新冠肺炎,有許多產業被波及,可申請營業額衰退的補助,但由於業主為了省記帳費用,而自行申報營業稅,而在事後仍未整理憑證編製帳簿,或僅有流水帳記錄,導致無法估計實際

如何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發票)申報扣抵

文章出處: 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成立公司的手續辦完畢之後,到正式開始營業以後,要特別的注意的就是統一發票的使用,這篇文章跟大家分享的雖然是公司組織,實際上如果經營的是企業社被核定或因營業需求使用統一發票時,也可以適用,提供大家做個參考,避免稅務地雷。 虛設行號 ,什麼是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呢?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是指在表面上已經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但實際上並沒有真正的買賣貨物或提供勞務的交易行為,而純粹以賣發票來謀取利益的公司行號;在公司經營過程裡,難免因為有進貨或是購買服務的需求,但如果因此而不小心誤收了不是實際交易對象的發票,就是我們所謂的不實發票。 針對這種情形, 狸小路稅務悄悄話 ,幫大家整理了兩則新聞稿分享國稅局新聞稿的官方說法,最後則跟大家分享我們實務上的公司如果真的遇到這種事情如何舉證?歡迎閱讀本文章囉。 一、新聞稿:避免因取得虛設行號開出的發票而受罰,國稅局教你三招自保 營利事業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發票,導致因為「不實發票」遭稽徵機關處罰案件時有所聞。如何避免取得不實發票,國稅局提供業者三招防止取得不實發票的辦法。 第一、要確認並保留實際交易人(即接洽人)的身分資料,並瞭解交易對象經營狀況,確定賣方就是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 第二、若非屬經常往來的交易對象,可以利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上的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其登記狀況及營業項目等資料,了解是否是正常營業的店家。 第三、保存交易相關憑證,如訂貨單或驗收單、合約書等單據,貨款最好以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或以匯款方式支付。以現金支付,較難舉證支付資金流程,稅捐機關也有稽查難度。 國稅局指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不論是否事先知情,依法都要補徵營業稅,同時還要再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及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補本稅+罰款)。 營業人若因一時不察,已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出的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營業稅,南區國稅局提醒業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仍可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主動申報補稅者,稅扣機關會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規定,免予處罰。 以上新聞稿摘自:南區國稅局 二、新聞稿:企業誤收不實發票挨罰 有解 北區國稅局先前查核發現,有間A公司申報一張面額100萬元,內含5萬元營業稅

Q:公司設立資本額多寡有什麼影響?公司設立後,資本額是不是就可以領走?

資本額是不是越高越好? 其實滿多人要成立公司的時候,都會有這個問題。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思考: 1、您要從事的行業組織是什麼? ①如果您是成立獨資合夥形態的 行號,資本額未達25萬元,是不用提出資金證明 ,也就是不用會計師出具資本簽證、也不需要提供銀行存摺,這時候通常會建議設在10萬元或20萬元就可以。 ②但如果您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態的 公司,資本額就算只有一元,也需要會計師做資本簽證(也就是俗稱的驗資)。 不論是公司或是行號, 建議資本額至少要在10萬元以上 ,因為有些銀行看到資本額太低,可能不會讓您開公司戶 (例如中x) 2、會不會影響要繳的稅? ①資本額高低,不會影響到您要繳的稅,像是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地價稅...都不會影響。 ②國稅局看的,主要就是貴公司行號一整年經營下來,所得到的營業額、課稅所得、費用是否足夠等,不會看資本額。 ③當然您資本額如果設定在10萬元,但是營業額卻高達1億元,這種情況下,因為不符合比例原則,國稅局在看報表的時候或許會覺得怪怪的,但不是課稅的主要依據。 3、您要做的生意有多大? ①如果只是開小吃店、五金行等比較偏向小規模的生意,這時候資本額是不用設定太高,因為您所接觸的客戶群也不在乎您的資本額。 ②但如果是要接政府標案或公司的業務,多少會有差異,因為有些標案會有資本額的限制,有些公司在挑選合作對象的時候,也會看對方的資本額是否達一定程度。舉例來說,如果您是開工程行,資本額只有10萬元,卻想去承接1千萬元的工程,對方多少會有些疑慮。 4、您要做的營業項目是什麼? ①雖然目前是資本額一元也可以設立公司,但這主要適用於非特許的行業; 有些特許的行業,主管機關還是會要求一定的資本額才可以營業。 ②舉例來說,如果要從事 汽車貨運業 ,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要求的最低資本額就在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其屬專辦搬家業務者,最低資本額應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但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則不受此限 。 又或者是 旅行業 ,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 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5、有沒有想要貸款? ①不論是跟政府或是銀行申請貸款,資本額的高低會直接影響到貸款的成數;如果您的資本額只有100萬元,但是卻想要貸到1000萬元,基本上是不太可能。 6、因應洗錢防治

Q:要設立公司還是行號?淺談行號的優缺點

要設立公司還是行號? 其實每個創業人多少都會有這個疑問? 其實先問自己一下, 看你現在想從事的行業是什麼?規模要做多大?有多少資金?有打算找人入股嗎? 如果你只打算做點小生意, 像是早餐店、小吃店或soho族(註:接接小案子), 未來可能就這樣經營下去, 也沒打算開放加盟或找人合資 (註:合資不等於合夥), 或可以考慮行號型態登記。 行號的好處有: 1、資本額未達新台幣25萬元,不用資金證明 2、行號登記的手續費便宜 (註:便宜個幾千元)。 3、行號登記的程序較為簡單。 4、可以試著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率可以降為1%,而且免用統一發票申請後,每個月的會計師記帳費用就可以省下來了~ (註:但是國稅局不一定會同意就是,還是要看行號的營業特性、規模...而定)。 但要注意的是, 行號一樣還是得繳營業稅 (5%) , 另外當年度的盈餘都要回歸到業主及合夥人的綜合所得, 換言之, 每年5月的時候, 行號的盈餘會在當年度全部分配到企業資本主, 當營業收入高、個人綜合所得稅級距也高的時候, 較無節稅的空間, 而且行號屬於無限責任制, 一但做生意不幸出了什麼狀況, 負責人及合夥人可是得附無限連帶責任.... 關於行號的應注意事項就講到這裡, 限於篇幅,不及備述, 如果還要想要了解的地方, 也請歡迎跟我們約時間聊聊!!

網拍電商 常見問題集 (不斷更新)

Q1:什麼情況需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1. 每月銷貨貨物超過8萬元。 2. 每月銷貨勞務超過4萬元。 Q2:經營網拍要負擔的營業稅怎麼計算的? 讓我們先瞭解營業稅: 一、營業稅起徵點: 銷售貨物達新台幣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因此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無需辦理設立營業登記,亦無需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月營業額達二十萬元: 需按公司法規定辦理設立營業登記証及開立統一發票,每兩個月繳納5%營業稅、每年繳17%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月營業額介於$80,000~$200,000: 需按商業登記法辦理申請登記,以及向國稅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 以各管區分局核定之營業額(ex. 每月10萬元 )的1%為營業稅,每三個月稽徵機關會發單通知繳納,每年採簡易申報書申報所得稅 Q3:國稅局如何核定網拍業的銷售額? 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資料明確,因此,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但是,原則上無須提供存摺資料,惟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提供。 Q4:開設網路商店或在網路上販售物品,要如何辦理商業登記? 所謂網路商店係指透過網路通路販賣商品,如原本已經按店面方式經營零售類業務,並透過網路行銷方式販賣商品,申請商業登記則與一般商店無異,其營業項目則須視販賣何種商品而定。 如以無店面非傳統零售方式,運用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經營零售商品之態樣,則應登記「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Q5:經營網拍如果登記在自宅網拍營業,會不會增加房屋稅及地價稅? 通常是會的。 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其房地原則上仍可依原來住家用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地價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或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以該房屋供住家用及土地是自住使用為前提要件,倘若營業登記處所有供堆置營業貨品,已非屬住家用範圍,自應與實體商店一樣,按實際堆置貨品之面積改課,但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有最少改課1/6之規定。 (法令不斷更新,依最新政府公文為準) Q6:我從淘寶進口貨物,請問多少錢以下免稅?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2,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

勞健保、退休金 常見問題集 (不斷更新)

Q1:代房東負擔租金扣繳稅額與補充保險費,應併計房東的租金所得? 公司行號支付租金給個人房東時,若單次給付租金超過2萬元,須先扣取10%扣繳稅款及2.11%二代健保補充保費(110年適用稅率)後,再把餘額交付給房東。 也就是說,租金的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實際應由房東自行負擔,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等同是租金的一部分,須併計為房東的租金所得,承租人須注意依併計後的租金扣繳稅款及代扣補充健保費。 舉例來說,臺南市張先生為了經營泡沫紅茶店,在東區向林姓房東承租一個店舖,雙方約定每月租金30,000元,另需負擔房東的租金扣繳稅款與補充健保費,這種情形下,不知要扣繳多少稅款及如何填發扣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租賃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即該紅茶店之負責人)於給付租金時,按給付總額依扣繳率10%扣取稅款,給付總額包括扣繳義務人代納稅義務人支付之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以張先生為例,每月租金30,000元,並代房東支付扣繳率10%的扣繳稅款,以及保險費率2.11%的健保補充保費, 因此張先生填發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不是30,000元,而是34,133元【30,000÷(1-10%-2.11%)】,即租金的扣繳稅款是3,413元(34,133×10%);健保補充保費是720元(34,133×2.11%)。 國稅局再度提醒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31前將上一年度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Q2:何時申報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費明細? 每年1/31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的補充保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向健保署申報。 Q3: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與自然人簽訂的租賃契約,應否扣取補充保險費? 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與自然人(健保保險對象)簽訂的租賃契約,如租賃物係供該行號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且依所得稅法規定開立租金扣繳憑單者,則該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即屬稅法上之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Q4:非營利組織(如慈善團體、基金會)向自然人承租,是否需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非營利組織(如慈善團體、基金會)承租自然人之財產,該非營利組織為稅法上租金收入之扣繳義務人,即為健保法上之扣費義務人,因此於給付自然人房

擴大書審、查帳的差別

提醒: 要採書審還是查帳申報,如果您有委託事務所 (會計師、記帳士)代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話,可以請事務所協助評估哪種方式適合您~~~ 但如果您是自行申報....就請 多多研究相關的法令及評估可能的稅務風險了

營業稅 常見問題集 (不斷更新)

Q1: 進項稅額憑證當期未及申報,可延期申報嗎? 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前揭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Q2:營業人租用辦公室所支付水、電費未載明營業人名稱可否扣抵? 一、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經營本業部分之銷售額,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用戶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時,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應取得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二、財政部78.9.9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憑證名義雖為出租人,如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可以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考量營業人用戶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營業人承租房屋繳納公用事業費用時,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得比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則應取具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 Q3:是不是任何地點都能開店開公司,從事我想要做的營業項目? 營業登記可申請免審核建物及土地用途,只要營業地點有門牌並取得屋主同意即可辦理登記。 但若您設立的地點是台北市或是新北市,在設立之前,針對某些等特定行業會強制審查營業項目與建物或土地用途是否相符,才能完成營業登記手續。 因此,建議您設立前要先瞭解自身的地點是否符合規定,避免後續若不符合規範時,無法設立公司或面臨被迫遷移的窘境。 想瞭解更多細節可參考相關文章: 登記地址該設在哪裡?公司行號營業地址困擾大解套 跟親戚借地址辦營登,沒支付租金,還需要申報租金嗎?? Q4:營業人向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貨憑證可否扣抵? 小規模營業人開立之收據,因小規模營業人不屬於進銷扣抵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憑證未載有營業稅額,故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憑證。 Q5:購買員工制服、工作鞋所負擔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如係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不能扣抵。 Q6: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之火車、高鐵、客運、國內飛機票根可否扣抵? 可以扣抵,以火車、高鐵、客運、國內飛機票根之正本作為憑證;但必須確實是公司營運有關、且要提供出差的事實及出差報告單,以免被剔除補稅加罰。 Q7:申報繳納的期限是如何規定? 申報繳納的營業人,不論

設立前 常見問題集 (不斷更新)

Q1:我現在的住宅可以辦理工作室的營業地址嗎? 自用住宅可以申請成為營業地址,只是之後房屋稅及地價稅需依辦公區域所佔總住宅面積的比例去計算營業用的稅率,最低需為總面積的六分之一。但若是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行號或公司,以自用住宅作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房屋內若沒有堆置營業貨品,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Q2:營業項目與營業地點要同時都找好,才能開公司嗎? 一般公司設立登記前,應先行申請『預查公司名稱』,而在『預查公司名稱』時即需正確的營業項目,但並不需營業地址,所以若能同時提供,可縮短承辦案件的時間;若不能同時提供,應先確定營業項目。 Q3:是不是任何地點都能開店開公司,從事我想要做的營業項目? 營業登記可申請免審核建物及土地用途,只要營業地點有門牌並取得屋主同意即可辦理登記。 但若您設立的地點是台北市或是新北市,在設立之前,針對某些等特定行業會強制審查營業項目與建物或土地用途是否相符,才能完成營業登記手續。 因此,建議您設立前要先瞭解自身的地點是否符合規定,避免後續若不符合規範時,無法設立公司或面臨被迫遷移的窘境。 參考: 公司登記地址跟實際營運的地址不同是可以的嗎,如果不一樣會有什麼罰則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8 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商業登記法 第 31 條: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4:我要成立公司好還是行號比較好? 要看您所處的產業特性與未來的企業規劃來決定較適合。 若上下游廠商、銷售平台或招標單位無特殊要求,公司跟行號都一樣能做生意,只是在觀感/名稱專屬權/清償責任上有所不同。 公司給人的觀感規模較大/公司名稱為全國專用,行號則為單一縣市專用/公司只須就出資額負清償責任上限,行號則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 參考: 【要設立公司還是行號?淺談行號的優缺點】 Q5:那我可以先成立行號,日後再改組成公司嗎? 依公司法規定,行號無法改組成公司,只能重新辦理公司登記。且行號名稱若被它家公司登記使用,則無法移轉到新的公司名稱上。 Q6:我要成立有限公司好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好?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一樣能做生意,權利上沒有